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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

时间:2009-7-24 13:55:33  来源:不详
标榜的口号,它还汇合成一种舆论力量,即所谓“时议”、“时论”,指斥现实中的与之相违的现象。
  北朝官僚兴商擅利者颇多,知名的有孝文帝之弟咸阳王元禧、北海王元详、孝明帝时权臣刘腾、北齐行青州刺史卢文伟、隋文帝时重臣杨素等[105]。
  这类官僚贵族各代屡见不鲜,不过他们擅利并非全无阻力,至少为时论所不容。史书中记述他们兴商之事后常常提到“时议以此鄙之”、“为时论所鄙”[106],元禧所为,史称“世宗颇恶之”。高允劝谏拓跋晃更是明显一例。史载晃末年“营立田园,以取其利”,高允指出晃为国之储贰,言行举动,万方所则,而“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希望晃能分田园给贫下,畜产贩卖,以时收散。认为如此“休声日至,谤议可除”[107]。谏言先后提及“议声”与“谤议”,并非虚张声势,恐晃所为朝野已生怨议,高允不过是位代言人,将议论转达给拓跋晃。晃虽未从谏,但也不会感觉不到时论的压力。
  对某些人来说,上述观念的确会左右其行为。《北史》卷49《斛斯椿传》称西魏孝武帝尝给椿店数区,耕牛三十头,“椿以国难未平,不可与百姓争利,辞店受牛”;颜之推曾说“多见士大夫耻涉农商”[108],均与此有关。
  时议并不总是朝外的清谈,某些情况下这股舆论也会成为诏令、法规,而具备某种实质的约束力量。
  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针对牧守第宅丰侈、店肆商贩等的蔓延,朝廷诏令规定“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109]颁诏时恰值元叉擅权,史称“初,叉之专政,矫情自饰,劳谦待士,时事得失,颇以关怀”[110],当时尚书令为李崇,不过崇本人“性好财货,贩肆聚敛,家资巨万,营求不息,”其子亦是“邺洛市廛,收擅其利”[111],他断然不会草拟这种奏章作茧自缚。诏令为元叉所下似属当然。其背景大言之有矫正时弊之意,小言之不无挟制打压李崇之企图。诏令执行情况不可知,无论如何,朝廷对官员争利城市不能不闻不问,多少要有所表示。
  隋开皇十四年(594年)六月,据苏孝慈的建议,文帝下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112],此前因百官供费不足置公廨钱“收息取给”,孝慈认为官民争利,败损风俗,上表请罢之,并建议给职田[113]。官府设公廨钱生息取用,隋唐长期实行。此次废罢只维持了三年多,开皇十七年(597年)十一月,又允许公廨钱“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仅禁止出举收利[114]。废罢之举尽管为时短暂,官不与民争利的观念对治国的影响却不容否认。
  至唐代,这种观念则付诸法令。据仁井田升考订,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所订的《杂令》中规定“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115]较之前代,唐令规定得更具体、详细。法令所及不仅包括官员本人,其下属、奴客部曲亦受约制。立法的初衷与前代相同。无论实效如何,这一呼声最终能形诸律令,足见其影响与力量。
  君子小人之别、义利之辨以及由此产生的官员禄足代耕,不与民争利,君子不游市的观念还影响到朝廷对“市”的制度安排。前面提到北魏都城洛阳规划中“市”居于边缘,而“市长”、“市令”等司市官吏亦地位微贱,近乎小人,制度上的这些安排与上述观念正相一致。虽然无论百姓还是官员,日常生活离不开市肆,但它毕竟是交利之处,出入者亦多是小人,君子无故不游观,规划城镇布局时自然不会置之于君子频繁出没的宫城或官衙周围;管理小人者自然不会是长于坐而论道的要员,只能委派些“斗食小吏”来担任这种“职轻任碎”的工作。洛阳规划与北魏官品的最终确定(后职令)均完成于孝文帝朝,正值传统儒家思想备受重视,这种吻合并不是巧合。
  自另一角度看,他们的观念与自身的生活实际也不是那么和谐统一。尽管不少儒生士子抱着“市交利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一类的观念,他们并非在脱俗超凡的象牙塔中谈经论道,日常起居不得不依靠市肆,好在按时制,官员们有多少不等的“力恤”[116],不少人家更是奴婢成群,无须亲自赴市采买,与小人们斤斤计较,房文烈籴米便是遣“婢”为之。如此,既可维持“不游观”的理想不坠,也无碍于生计,两全其美。士人头脑中鄙视市井、商贩的观念得以在这种状况下代代延续,他们也可以依旧在著述中对市井商贩嗤之以鼻。生活正是在观念与行为的矛盾背离中日积月累地行进。也许只有洞悉君子们生活中的这种不和谐,才能更真切地理解他们,认清他们著书为文的立场。

    四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春秋至唐中叶的千余年间“市”不只是买卖物品、求卜问相之地,同时也是官方选定的处决囚犯的刑场[117]。北朝亦是这漫长传统中的一环。刑人于市的施行影响着时人生活,不过,该制详情不明[118],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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