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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传”与“递”

时间:2009-7-24 13:55:38  来源:不详
。辞云:虽入未供”判曰:“传舍是崇,使车攸处。将供行李,必辨公私”云云[13],就是一证。“馆”到唐后期成为这一类设施的正规称呼,“馆驿”连称就固定下来。“馆驿”连称还意味着驿的传送功能衰退,而代之以住宿即招待过往使臣、官客的职能上升这样一种趋势。
    二、传符。传符,“谓给将乘驿者”[14],于是和驿制发生关系。传符“通用纸作”[15],因此也叫纸券[16]。传符是利用驿的凭证,律令已有明言。但它被称作“纸券”后,有人遂以为它是乘传的凭证,这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应当注意,唐代后期在史籍上一般均称“传符”为“纸券”、“符券”、“正券”等,稹在《论转牒事》一文中就说“伏准前后制敕,入驿须给正券”[17]。由“传符”到“纸券”的变化似与“传”的日益消亡相一致。
  三、传送。既然“传舍”指的是驿、“传符”又用于乘驿,二者所用的“传”都只不过是沿用了汉以来“传”的习惯说法,那么引起“传”和“驿”混 淆的主要原因在何处呢?我们说它就在于“传”的第三个含义,即“使用传送马驴来进行传送”这一点上,所谓“传”的逐渐消亡主要指得也是这一含义[18]。具体来说,唐代前期各州县马坊(特别是西北地区马匹众多处所设马坊)有一项任务就是提供马匹为过往使人或运送物资服务[19]。这项任务属于交通运输而不属于通信,它在唐代法令中主要被称之为“传送”(有时也称为“部送”、“递送”等),提供的牲畜主要被称为“传送马驴”。例如《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有“府内官马及传送马驴”、卷二十六杂律有“应给传送”字样;《通典》卷二食货二也有关于“其传送马,每匹给田二十亩”的规定。“传送马驴”可以省称为“传马”“传驴”,敦煌P3714号文书已有明确记载,但由于唐代史籍中称“传马”者仅一见[20],因此传马是否与驿马一样是一种固定的马类(驿马的身上是要烙印的)仍令人十分怀疑。
    关于传送之马与驿马的区别,前述王冀青文已有详述。这里只补充一点,即传送之马或简称传马者不用于驾车是毫无疑问的。除王文提出的理由外,《唐律疏议》本身就有现成的说明。《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诸应乘官马、牛、驼、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条疏议曰:“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谓因公得乘传递”。下条“其乘车者”疏议曰:“应乘官车……私物不得过三十斤”。可见用于传送或称传递的是马、驴等而不是车。此外从唐代整个社会的交通状况看,骑马也很普及,“贵贱所行,通鞍马而已”[21],使臣出行自然也不会例外去乘车了。
    传送马驴主要用于运送物资或给使臣特别是官员家属,所以给的比较多。前者如敦煌P3714号文书所示,有以数十匹传送马驴运送帛练、葡萄酒的记载;后者也有诸如“大足元年(701)五月六日敕,诸道节度大使听将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并给传乘”,“(开元)七年(719)七月一日敕,诸道按察使家口,往过宜给传递”[22]的规定。唐代史籍上有关“乘传”的记载并不多,除去上述“给传送马驴”的意义外,用于紧急情况时的“乘传”实际就是“乘驿”。唐代制度,“寒食拜扫,著在令式。衔恩乘驿,用表哀荣”[23],而《旧唐书·张暐传》所云:“还乡拜扫……乘传来往”中的“乘传”,其意思与“乘驿”是一样的。
    根据上述,我们知道提供传送之马的先决条件是州县马坊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马匹。这在唐代前期还能够作到,但随着马坊的败坏、马匹的短缺,到唐代后期,州县提供不出大量传送马驴,“传送”的制度就终于维持不下去了。(也许在西北,由于地区特点,这种传送制度还持续了一段时间)。因此我们看到有关“乘传”、“传递”,乃至“传驿”的规定都集中在唐代前期就是这个道理。唐玄宗开元十八年(730)有敕曰:“如闻比来给传使人,为无传马,还只乘驿,徒押传递,事颇劳烦。自今已后,应乘传者宜给纸券”[24]。这条敕文非常重要。它说明由于传送马匹的欠缺,乘传之人都去利用驿马。鉴于此,朝廷命令干脆今后应乘传者都给纸券,统一使用驿和驿马,不再另有传送马驴的制度了。所以我们看到开元末期有关“传驿”的记载急剧减少,而有关“馆驿”的记载大量增加。这就是扩大使用驿、馆的结果。到开元二十五年(737),监察御史郑审检校两京馆驿,乾元元年(758)正式出现“馆驿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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