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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家人”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书办,同一理也。”[74]“茶房、门子,非坐堂会客,不可令入宅门”。同样,“凡署内家人,非官差不许任意出入”,“官亲、幕友,出门拜客,亦须问明禀知”。[75]
  由于门房事务既繁且杂,往往多人能办,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王植说其用长随“从不用多人”。“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司阍正、副二人”,也较“佥押一人”为多。[76]谢金銮《教谕语》:“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其中又分门类,则曰案件也,钱粮也,呈词也,杂税也,差务、执帖、传话也。”即分工有六、七项之多。当然,各州县门房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往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但门房有分工以各司其事,是当时的普通情形。《偏途论》记载:门上分“司门总”、“司稿门上”、“司钱漕门上”、“司差门上”和“司执帖门上”。其中:“司门总者,各事皆管”,为门上之总负责者,而诸如发梆传点、传集吏役人犯、管理署内秩序和安全等等,皆由其所专司。其下之“司执帖门上”,一般简称“执帖”,主司前述第五、六两项事务;“司钱漕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钱粮”和“杂税”两项,主司前述第四、七两项项事务;“司稿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案件”和“呈词”两项,主司稿案之进出;“司差门上”,即谢氏所谓“差务”,主要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


“真签押”


  宅门系公私事务的必经之所,“门上”也就处于关键的地位。以衙门内部而论,房吏所办稿案的送签,例由门上转送;差役经承之案,其“使费”的多少,往往由门上定夺,所吏役都必须把结门上。衙门之外进入的公私事务,诸如同寅、缙绅、富户、商典拜会正堂官,公文的接收和命盗案件的禀报等等,无一不由门上“转禀”或转达。这是所谓“署规”。而正是这些署规,使门上可以藉此刁难舞弊。简言之,一切都看“门包”说话。所以,一般地说,门上在家人中是收入最丰者。当时所谓“带肚子长随”者,即以充门上为优先。然而,从行政的角度看,“门上”毕竟是管门之人,职司收发而已;在钱粮、案件、呈词等重要的政务方面,真正与官、幕接触而操纵行政者,不是门上,而是“签押”。无名氏《官清民安税旺事顺》云:“管案签押,不可不用一谨慎明白公事之人,此任似较门丁为重。门丁不过承上起下,一过手而已;签押则不然,一切限额,应催应办,或奉或报,或先或后,以及填格对读,皆其任也。”所以,当时有谚云:“假门上,真签押”。
  此所谓“签押”,系指在“签押房”佐理公事的长随。“衙门公事,全凭文案。”[77]地方官处理日常政务,也就是批阅文案。对于新来公文,官员看过之后,即在公文上签署处理的意见,内容包括如何处理、发何房办、办理期限等等;对于房吏所办稿案,一般也需要经官员看阅,并加以修改,最后签发。这就是所谓“签”。而所谓“押”,即在关移、告示上书押。《长随须知》云:“佥押者,官佥吏行;押者,关移、告示书押也。”对于地方官来说,所理公务包括坐堂听讼、踏勘相验、下乡催粮,以及各种拜会应酬等等,但日常处理的事务无非在文书上“签”与“押”。虽然签押是地方官日常的工作,但日常的工作往往被非日常的工作所打乱。诸如上宪过境、委员到达、同寅绅商拜会等,往往使签押的工作耽搁,乃至积压。尤其是冲繁州县,这方面的事务很重,而刑名、钱谷的日常事务又多。所以,还需要有人为其料理文案,分出种类,拈出重轻重缓急,使这些日常公务在不断的中断中前后相接、缓急有序。在清代地方衙门,专门料理签押事务的人员,由正印官自己雇佣长随充任。他们的办公之所,称为“签押房”。由于公事皆汇总于此,尤其是“幕中裁夺,本官核判”,都存放在此,所以,“签押房如同军机处也”。[78]
《偏途论》记载:“其省会首县地方大缺,司签必宜十人:稿签一人、发审一人、值堂二人、用印二人、号件二人、书禀二人;中缺,随官酌量派司。”[79]此所谓“稿签”、“发审”、“值堂”、“用印”、“号件”、“书禀”六项,就是当时地方衙门签押长随的分工。当然,由于官缺在大小,或者说由于公务的繁简,各衙门的长随分工情况参差不一。一般地说,在公务殷繁的大缺,分工较细,长随人员也较多,上述的“发审”,就只有在省会首县衙门中才有,别的州县由于没有“承审”事务,就没有设置的必要;而在公务较为简略的中、小缺,分工则相对简单,人员也较少。长随人员的多少,当然也与官员的志趣有关。前文说到王植“从不用多人”,其中“佥押一人”而已。汪辉祖也说,他在湖南永州府宁远县做知县时,所用长随不过五人,其中在签押房只“一印”而已。[80]。由一人充当“签押”,自然无所谓分工,签押房中的事务就由其综理。但这不是清代的普遍情况。
  从汪辉祖只用“一印”情况中,可以看出签押长随的原初职能是保管和使用官印。汪辉祖《学治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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