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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政治腐败和反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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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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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995), p.71.【注尾】其次,该行政令要求每一个联邦政府各部门建立一个正式的道德项目,由一名道德官员负责,该官员的首要责任是执行新的行为标准准则。各机构有责任制定适合于自己需要的规章。
关于这一命令争议最大的条款是,要求总统提名的官员提出秘密的财政申报备案。这一条款也赋予文官事务委员会权力命令其他联邦雇员照此行事。财产申报的条款要求改变了对联邦政府道德方面的管理。所有高级被任命者都被要求把财产申报交文官委员会主席备案,由该主席审查其中的利益冲突,并同其他官员一起解决冲突问题。虽然高级文官申报财产的制度很少受到阻力,但对其他1万名联邦雇员申报财产的要求受到了争论。这迫使文官事务委员会缩小了要求申报财产的对象。
约翰逊政府之后,虽然历届总统上台都为其政府提出道德指南,但1965年约翰逊总统所颁布的11222号关于政府道德的行政令迄今仍然是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的道德标准。
1972~1974年尼克松政府时期发生了美国政治历史上具有持久影响的“水门事件”。尼克松在调查揭露出真相后被迫辞职。“水门事件”最重要的后果是竞选经费的改革,这一改革的起步实际上要先于“水门事件”的发生。1971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选举法》(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它取代了《腐败行为法》,严格了对公开竞选经费的要求。对水门丑闻的调查揭露出1972年个人向尼克松的竞选连任委员会捐款高达5万美元以上,调查还揭露出,一些人向尼克松捐赠了总数为170万美元的捐款,其后他们获得了大使任命。【注释】Drew, Elizabeth, The Corruption of American Politics, What Went Wrong and Why (Secaucus, N. J.: Carol Publishing Group, 1999), pp.47~48.【注尾】不过,真正重要的改革是在“水门事件”后完成的,1974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选举法》的修正案,当年10月由福特总统签署生效。《联邦选举法》是到那时为止最彻底的竞选经费改革法,它建立了对联邦竞选捐款和开支的严格限制,规定在每一次总统和国会议员竞选中个人对候选人的直接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所有联邦候选人、政党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25000美元,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1974年的修正案还为实施公开竞选经费的要求建立了一个执行机构——联邦选举委员会(the Federal Election Committee)。【注释】Drew, Elizabeth, The Corruption of American Politics, What Went Wrong and Why, p.48.【注尾】 以后《联邦选举法》又得到多次修正。
五、《政府道德法》的制定
政府道德标准只是政府本身对其官员和雇员的道德要求,还不是法律。违反政府道德标准的官员的行为并不一定违法,他可能受到有关部门通告的谴责,并被迫辞职,但如果他没有违法,即使他受到起诉,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政府道德法》属于法律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名政府官员或雇员被法院判定违反《政府道德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美国,政府道德标准的建立和《政府道德法》的制定是同步进行的。在政府制定和完善政府道德令的同时,国会于1962年通过了《联邦利益冲突和贿赂法》。该法规定了对前行政官员游说的新限制:禁止任何官员在离开联邦机构之后立即在联邦程序中代表私人主顾,如果该前官员“在为政府服务期间个人或实质性地”参加了该事务。
1978年10月26日,在尼克松政府辞职4年多之后,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该法包括了一个新的“旋转门”(即从政府部门转到私人部门或从私人部门转到政府部门工作)限制,其最重要的部分是新规定了一个对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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