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议承包制的巩固与股田制的出现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至今农民仍占绝大多数。农民的情况如何,决定着中国的命运。而“农以地为根”,土地是农业的基本要素和农民的基本保障。土地制度变革及其带来的经营体制的变化,也深刻影响着农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结构。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成长直至取得全国政权都与农村土地制度息息相关。新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建立在贯彻实施农地政策、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之上。今日,随着人口增加与耕地减少,人均耕地已下降至1.51亩,[1]土地作为稀缺资源,更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
农业、农村与农民的各类问题,都离不开土地归谁所有、如何使用、怎样经营。民主革命时期,党在领导农民土地斗争的过程中,摒弃了总体上农地国有的主张,交错实施了减租减息、平分土地、没收封建地主土地和城市郊区土地国有等政策。新中国诞生50年来,我国土地制度与农业经营制度发生了三次大的变革:土地改革运动;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目前,正在发生土地使用权多种经营形式的新的探索。历次变革之间由于政策的变化又呈现出不同的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农民土地政策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到1952年底,党实施的是新民主主义政策,农民土地政策的宗旨是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新中国,完成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在1.19亿农业人口(总人口1.34亿)的老解放区完成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新中国诞生以后,新解放区的农村土地改革运动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于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政策相比,它的主要特点是:保存富农经济;对地主只没收其“五大财产”(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中的多余的房屋);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小土地出租者如每人平均所有土地不超过当地人均占有土地的1倍,不予没收;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侨乡采取有所区别的政策;对于城市郊区、沿海、山陵土地,也采取了有别于一般农村的特殊土地政策。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进而推动了农村经济与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农民土地政策
这个时期土地政策的基本特点是从私有土地入股互助合作到土地归集体所有。在1955年底高潮之前,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后“四过”的问题就明显了。但是直到1956年底改造完成,尚留有少量个人经营的余地。
土地改革后,除大城市郊区以外,农村的土地是私有制。由于农户间劳力强弱差别存在和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单个农户经常面对难以防范的天灾病祸,因而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在土地私有基础上加速工业化,往往会导致个体农民迅速破产,被迫流入城市,加剧社会的动荡与贫富分化。这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初衷相违背。土改以后,刚刚分到土地的贫农下中农普遍缺乏牲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押和出卖土地,为了发展生产,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他们也迫切需要互助合作。
1951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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