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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发兵”制度

时间:2009-7-24 13:57:01  来源:不详
(公元前108年)十二月,济南太守公孙遂督两将征朝鲜,因楼船将军行动不及时,即以节召楼船将军入左将军营计事,并命左将军麾下执楼船将军,兼并其军队8。武帝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因东方盗贼猖撅,使光禄大夫范昆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击贼9。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闰四月,戾太子以节发长乐宫卫士,又使长安囚如侯持节发长水及宣曲胡骑,皆以装会,因侍郎莽通告胡人“节有诈”而不果;太子又以节令护北军使者任安发兵,任安知节有诈,受节而不发兵10。到东汉时,以节发兵越来越普遍。如光武建武二年(公元26年)八月,命太中大夫伏隆持节使青、徐二州,招降郡国11。桓帝延熹四年(公元161年)冬,以皇甫规为中郎将,持节监关西兵讨零吾12。类似例子不胜枚举。但以上著作在说汉代发兵信物时,没有一部提到节的。
  汉代初期,还曾以羽檄作为征发军队的信物。《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十年九月,代相国陈豨反,帝谓左右说:“非汝所知也,陈豨反,赵代地皆豨有。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今计唯独邯郸兵耳。”颜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插之,示速疾也。”这条材料又见《西汉会要》卷57《兵二》。所以陈傅良说汉高祖时,“材官骑士散在郡国,虎符与檄召而后来”。以后,因羽檄而发兵的记载还屡见不鲜。但我认为,羽檄本身并不是一种发兵的信物。因为,羽檄不具有强制发兵的效力,见到檄的地方不一定非发兵不可。如,汉高祖说:“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又如,淮阳王更始二年(公元24年)二月,刘秀与王郎都以羽檄向渔阳征兵,渔阳长官了解楚刘秀是帝室之胄以后才以兵应之,而王郎的羽檄未被理睬13。而且,羽檄是很容易造伪的,如,淮南王刘安为了达到发兵造反的目的,就使人诈作羽檄,说“南越兵入”14。又如荆州刺史王叡与武陵太守曹寅矛盾,曹寅“诈作按行使者光禄大夫温毅檄移(孙)坚,说叡罪过,令收,行刑讫,以状上。坚即承檄勒兵袭叡”15。
  史书上还有很多矫檄的记录。由于檄容易被伪造,王朝也就不可能强行规定见檄必发兵。 
  羽檄应是一种表示紧急情况的信物,统领军队的长官可以不经中央批准即调动军队,参与所需的军事行动,这一点后面还将进一步论述。
  玺书或诏令也是汉代调发军队的信物。
  卫宏《汉旧仪》:“玺皆白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凡六玺……皇帝信玺,发兵,征大臣。”16又《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诸州刺史,则用之。”
  《隋书》所说是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是与汉制相仿。按,汉代玺书,又名制书,又称制诏,王国维《屯成丛残考释》简一、二,释汉宣帝神爵元年所赐酒泉太守制书,引蔡邕《独断》云:“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又云:“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重封。”王:“故汉人亦谓之‘玺书’。”17又《汉书》卷63《武五子传》,卷69《赵充国传》,书皇帝的玺书为“制诏”18。可见,以玺书发兵应该就是《汉旧仪》所说的“皇帝信玺”发兵,而以诏书发兵很可能即是玺书发兵的另一说法。所以《后汉书·杜诗列传》说:“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学者们都没有论及玺书或诏书为发兵信物这一点。

  二 汉代发兵信物的使用方式及管理


  《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19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顺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
  汉代虎符是铜制,分成两半,右半部分留京师,左半部分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上面用篆书刻写了“一、二、三、四、五”等字样。王国维《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说:“汉晋兵符,每字中分,以为合符时之验。”当中央王朝或地方需要调动军队时,就派使者去合符,两半符的文字能够完全合起来时,就可发兵。汉代对于虎符的使用有很严格的规定。虎符一般要与玺书或诏书同时使用,《汉书》卷35《吴王濞传》:“七国败,弓高侯告胶西王卬曰:‘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去义国……王其自图。’卬遂自杀。”诏书与虎符同时使用,虎符是发兵信物,诏书则是为了明确统兵长官的职权和任务,以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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