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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发兵”制度

时间:2009-7-24 13:57:01  来源:不详
  东汉初期,曾一度罢废地方常备兵,《历代兵制》卷2《东汉兵制》:“建武六年,始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法,惟京师肄兵如故,明年,罢天下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候吏,尽还民伍,唯更践如故。”这种情况下,与西汉调兵郡国不同,东汉发展起中央军出外作战和留屯地方的制度,《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自光武罢都试而外兵不练,虽疆场之间广屯增戍,列营置坞而国有征伐,终藉京师之兵以出,盖自建武迄于汉衰,匈奴之寇,鲜卑之寇,岁岁有之,或遣将出击,或移兵留屯。”由于地方动荡加剧,地方常备兵以后又逐渐恢复,但却出现了州郡长官势力膨胀的趋势,西汉作为监察官的刺史此时逐渐发展为地方最高长官,握有统兵权与调兵权;由于都尉官时设时废,太守兵权加重,与刺史一样,不仅统兵一方,而且逐渐有了发兵权。总之,统兵权与发兵权逐渐合一是东汉兵制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与上述形势相应,东汉发兵也出现了若干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发兵对象多为中央兵、地方的营兵及缘边州郡兵
  章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冬十月,以窦宪为车骑将军,北伐匈奴,“发北军五校、黎阳、雍营,缘边十二郡骑士及羌胡出塞”29。安帝元初五年(公元118年)八月,代郡鲜卑人寇,杀长吏,“发缘边甲卒,黎阳营兵屯上谷以备之”。冬十月,鲜卑寇上谷,攻居庸关,“复发缘边诸郡黎阳营兵,积射士步骑二万人,屯列冲要”30。类似的发兵记录举不胜举。
  (二)刺史有向郡太守调兵的权利
  《资治通鉴》卷52顺帝永和二年(公元137年)五月,象林蛮区怜等攻县寺,杀长吏,“交趾刺史樊演发交趾、九真兵万余人救之”。
  还有材料证明刺史有了统兵打仗的权利。如《资治通鉴》卷57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十月,巴郡板楯蛮反,“遣御史中丞萧瑗督益州刺史讨之”;卷59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三月:“初,荆州刺史王叡与长沙太守孙坚共击零、桂贼,以坚武官,言颇轻之。”
  刺史统兵打仗,一般都是持节出征,我们已考,节本身就是发兵的信物,而且比虎符使用更灵活、更随意。东汉后期,尤其是黄巾起义爆发之后,州刺史拥节统兵的现象日益普遍,以后魏晋南北朝,刺史不带节,带将军号者,谓之无权的“单车刺史”,为时人所不乐为,与东汉以来的发展趋势是一脉相承的。
  (三)郡太守仍带虎符,但很难看到以虎符发兵的记录
  随着边境少数民族的入侵、内地变乱的日益频繁,尤其由于都尉一官的置废不常,东汉郡太守的兵权加大。郡太守统兵,但西汉那种虎符发兵的制度却很大程度上被破坏了。
  前面已说,光武建武八年(公元32年)以前,王朝向郡国调兵只用诏书或玺书,不用虎符;杜诗上疏请求恢复虎符发兵制度,史书说“从之”,但虎符制度是否真能恢复,殊可置疑。显示郡太守拥虎符而出镇的材料是很多的,据《资治通鉴》卷51顺帝阳嘉二年(公元133年)六月,太史令张衡对策,有“且郡国守相,剖符宁境”之语,《太平御览》卷598引《东观汉纪》:“延熹五年(公元162年),长沙贼起,攻没苍梧,取铜虎符,太守甘定,刺史侯辅各奔出城。”《后汉书》卷58《傅燮列传》:汉灵帝中平四年(公元187年)二月,狄道人王国使故酒泉太守黄衍说燮曰:“天下已非复汉有,府君宁有意为吾属帅乎?”燮按剑叱衍说:“若剖符之臣,反为贼说邪!”要找到证明太守带虎符的材料是不难的,但要找到王朝以虎符发郡国兵的材料却极其困难。《后汉书》卷45《袁安列传》:“和帝即位,窦太后临朝……执金吾窦景擅使驿施檄缘边诸郡,发突骑及善骑射有才力者,渔阳、雁门、上谷三郡各遣吏将送诣景第。有司畏惮,莫敢言者。安乃劾景擅发边兵,警惑吏人,二千石不待符信而辄承景檄,当伏显诛。”《通鉴》卷47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九月条,胡三省注:“符信,谓虎符以为信也。”这似乎说明东汉向郡国调兵仍是需要虎符以为信物。但既然二千石敢于不待虎符而只凭窦景的檄书即发兵,说明虎符发兵之制已远不如西汉那么严格。我们知道,西汉发兵不仅要虎符,还须诏书,那时是不会出现东汉这种情况的。
  郡太守如遇猝然的变乱或入侵,需要动用兵力时,是怎样发兵的呢?史书很少记载。
  《后汉书》卷77《李章列传》:为琅邪太守,北海安丘大姓夏长思反,囚太守处兴,章听到消息,即发兵千人驰往击贼,其掾史劝阻说“二千石行不得越界,兵不得擅发”。但章不听,进兵,破贼,然后将情况上报中央,结果,不但没受惩罚,中央还下诏“悉以所得班劳吏士”。前面还引到《廉范传》有“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旁郡”之语。据此推测,随着地方动乱的日益频繁,西汉那样严格的待王朝授权之后而动兵的制度是无法实行了,大多数情况下将如李章那样,随宜而动。而且,郡之间互移羽檄的现象会不断增多,也使严格的发兵制度成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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