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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述论

时间:2009-7-24 13:58:17  来源:不详

  摘  要:立的“汉承制”是确无误的,而在执法过程中,汉代士人表现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汉人则非常重视法律与人情、人心之间的谐调。特别是对“法律与民心的谐调”、“法律与皇帝诏旨的制衡”、“执法宽平、议法从轻”等问题的讨论,都表现出与秦人大为不同的思路与选择。结果是,他们把僵硬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人性化的解释,缓和了专制皇权对法律的非良性操控,减轻了法律残酷无情的色彩,从而保证了人心的归属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法律;执法思想;理性;人情;制衡;宽平

  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 的法家政治理论的影响之下,秦王朝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严而少恩”的特色。以“尊主”为核心的法律,被推崇为规范一切社会行为、协调所有社会关系的唯一准则,导致法律的刚性化以至于僵化。法律的威严固然确立起来了,但是它与人情(人之常情)、民心的截然对立也同步形成。法律的国家镇压功能,被有意彰显,结果是震慑力严重过剩,亲和力明显不足。其积弊所在,仅从上下两个方面稍加注意就可以洞察无疑:就君臣关系而言,与君主专制体制相适应,秦相李斯为邀宠固权,竟然上书秦二世劝其“行督责之术”,公开鼓吹君主应该“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使得“群臣百姓救过不给”[2],造就了君臣离心的局面;就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而言,百姓只能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控制和统治,却无从体悟保护和保障功能的存在,以至于陈胜在动员同行戍卒揭竿而起的时候,只需要确认戍守途中“失期,法皆斩”[3]的硬性规定,就足以形成铤而走险、死中求生的共识。这可以说明,过于刚性、刻板而缺乏柔润、变通的法律,与人性、人情存在着太大的距离,难以使人心归向。其实,秦朝政治被汉人屡屡指责为“暴政”,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秦律的酷苛。

  汉朝的当政者,不乏借鉴历史教训而调整统治政策的智慧。在立法领域的“汉承秦制”是明确无误的[4],而在执法实践中,汉人则非常重视法律与人情、人心之间的谐调,力争使法律的威严,不仅仅是来自于国家暴力的高压之下,而且建立于多数人赞同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法律与民心的谐调”、“法律与皇帝诏旨的制衡”、“执法宽平、议法从轻”等问题的讨论,都表现出与秦人大为不同的思路与选择。这些出现在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值得认真加以讨论。

一、法缘人情而制,“安民”成为评价法律优劣的依据

  包括法律在内的治国制度与政策,是否应该适应民心?法家给予了否定的答复。韩非斥责那些主张为政必须“得民之心”的人根本不懂得治国之道,他毫不掩饰地说“为政而期适民”,是“乱之端,未可与为治也。”[5]与这种政治理论相一致,秦朝统治者简单地把法律视为治民的工具,以暴力胁迫百姓“奉法”、“守法”、“顺令”,根本不在意法律与民心需要调适的问题;甚至对待民间风俗,秦朝当政者也迷信单纯依靠法律政令就足以移风易俗。秦始皇的《会稽刻石》中就有一段充满了霸气的文字:“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后敬奉法,常治无极,舆舟不倾。”[6]秦的一位郡守在颁布给属下官员的文告中,也对法度改造民心、风俗的作用津津乐道:“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7]整个官场充斥着法律无所不能的崇拜意识。

  进入汉代,关于法律的政治舆论顿然改观,以人情和民心论礼制、论法律,成为一代成规。

  汉高祖开国之初,儒者叔孙通自请拟定“朝仪”。他对“礼”的要义表述为:“礼者,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8] 汉文帝以“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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