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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述论

时间:2009-7-24 13:58:17  来源:不详
能直言极谏”三项要求,策试所举贤良文学之士,晁错在“对策”中回答:“其为法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其动众使民也,本于人事然后为之。取人以己,内恕及人。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其立法也,非以苦民伤众而为之机陷也,以之兴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乱也。”[9] 汉昭帝时期在著名的“盐铁会议”上,文学宣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0] 东汉的思想家王符,总结了人情与礼制、法禁的之间的渊源关系:“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11]上述诸人,不论其为儒学之士,还是具有法家情结的经世学者,在论及法律之时,均表达了对“人情”的重视,称之为汉代的学林风气当不为过。

  “循吏”的话题,同样直接涉及“法律”与“人情”的关系问题。循吏在汉代的出现,以及《史记》、《汉书》各立《循吏传》,成为后世“正史”的既定模式,对此早有学者予以重视和研究。特别是余英时的名文《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更是得到了广泛好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循吏”概念的变迁,余英时设专节加以讨论。他的结论是:“司马迁所谓‘循吏’是指文、景时代黄老无为式的人物”。“‘因循’两字即是《史记》‘循吏’之‘循’的确估。”[12]此说固有新意,但依然还有可以从容讨论的余地。在我看来,《史记》和《汉书》的“循吏”概念即便有些许差异的存在,但在根本之处是相互一致的:循吏的主要特征是在国家法律与“人情”之间维持着微妙的平衡。代学者颜师古对“循吏”的一个解释最为妥当:“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13]这一解释与司马迁的“循吏观”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太史公自序》自言《循吏列传》的著述缘由“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14]《循吏列传》开篇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15] 余英时先生也征引过这两段文字,但没有深加考究。我认为,“奉法循理”与“奉职循理”实在是理解“循吏”概念的关键。其中的“奉法”与“奉职”同义,是指居官者以遵行法律为职责所在;而“循理”则是指顺守人情之理[16]。司马迁两论循吏,都是在“法令”、“百姓”的语境之中讨论问题的,恰恰可以证明颜师古的注释深得司马迁“循吏观”的要义。与“酷吏”相对照,来理解“循吏”无疑是可取的思路。如果有人把两类官吏的区别表述为执法的“酷重”和“从轻”,恐怕未得确解。应该说,是否重视“执法平”,才是两者之间的分水岭。酷吏惟君主命是从,把国家的法律视为贯彻君主个人意旨的工具,为此,他们可以不惜曲解法律,出入人罪,轻重由己,而完全不顾及“人情”——这是酷吏执法给人以“酷重”印象的真正原因。循吏则致力于维持法律自身的尊严和稳定,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兼顾合乎人情——这同样是循吏有“轻刑”之誉的成因。

  从人情出发讨论立法和执法的得失,在汉代是常见的现象。西汉中期,针对京兆尹张敞允许有罪者入谷边郡以赎罪的奏请,萧望之等人提出反驳:“道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17]又如,主张“尚德缓刑”的路温舒,曾经批评治狱之吏以严刑罗织罪名而造成冤案泛滥:“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18]他们讨论问题的思路各有不同,而把人之常情作为估测法律实效的出发点则是相同的。

  在汉代的执法实践中,人情时常作为判刑量罪的一个参考指数。如,汉初,赵国大臣贯高极力辩白赵王张敖没有参与刺杀汉高祖刘邦的密谋,刘邦命人以私交身份核实贯高供词的真伪,贯高答以:“人情岂不各爱其父母妻子哉?今吾三族皆以论死,岂以王易吾亲哉!顾为王实不反,独吾等为之。”刘邦据此认定贯高证词为实,“乃赦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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