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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发兵”制度

时间:2009-7-24 13:57:01  来源:不详
朝,地方官大都带将军号,持节出镇。
  我们前面论证过,玺书或诏书是与虎符同时使用的。但,玺书或诏书也可独立作为发兵的信物,《后汉书》卷31《杜诗传》:“初,禁纲尚简,但以玺书发兵,未有虎符之信。诗上疏曰:‘臣闻兵者国之凶器,圣人所惧。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符第合会,取为大信,所以明著国命,敛持威重也。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诈伪,无由知觉。愚以为军旅尚兴,贼虏未敛,征兵郡国,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绝奸端。’书奏,从之。”此书上于光武帝建武八年(公元32年)之后,可见,在东汉初期曾一度仅以玺书或诏书而不用虎符向郡国征兵。西汉偶尔也用诏书发兵,汉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西域副校尉陈汤曾“矫制发城郭诸国兵、车师戊已校尉屯田吏士”以击康居27。“矫制”可能是伪造皇帝制书以发兵。我认为,王朝对中央兵的调遣可能主要以诏书或玺书为凭证,武帝时丞相刘屈氂发京师军队讨戾太子之前,先由武帝授予玺书,见《汉书》卷66《刘屈氂传》。当然,这是推测,尚无确证,因为史书对于中央军的调发方式极少记载。
  羽檄在汉高祖刘邦时也独立地作为向郡国征兵的信物,我们在第一部分曾引用过《汉书·高帝纪下》的材料,颜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示速疾也。”可见,檄本来是一种用以征召的文书,羽檄就是在这种文书上插了鸟羽,表示情况紧急。在收到羽檄情况下,是可以不经中央授权就发兵的。淮南王刘安为了达到没有虎符和诏书情况下发兵造反的目的,曾令人持羽檄从南方来,呼曰:“南越兵入界!”《后汉书》卷31《廉范列传》:明帝永平年中为云中太守,匈奴入塞,烽火日通。“故事,虏入过五千人,移书旁郡。吏欲传檄求救,范不听。自率士卒拒之。”可见,檄是一种请求附近地区加以援助的文书,收到这种文书的地方,可以不待中央指示就发兵援助,但,我们已说,羽檄不具有发兵的强制效力,发不发兵当然由当地自行决定。

  三 汉代发兵制度的实施情况


  西汉实行郡、国统兵制度,中央有南北军,地方有轻车、材官、楼船、骑士。但有学者指出,中央的南北军也是从地方郡、国选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0《兵考二》引山斋易氏《南北军始末序》曰:“汉之兵制,莫详于京师南北军之屯,虽东西两京沿革不常然,皆居重驭轻而内外自足以相制,兵制之善者也。盖是时,兵农未分,南北两军实调诸民,犹古者井田之遗意。窃疑南军以卫宫城而乃调之于郡国,北军以护京城而乃调之于三辅。”又曰:“北军番上与南军等,南军卫士调之郡国而北军兵卒调之左右京辅。”又引章氏曰:“汉初,南北军亦自郡国更番调发来,何以言之?黄霸为京兆尹,坐发骑士诣北军,马不适士,劾乏军兴,则知自郡国调上卫士,一岁一更,更代番上,初无定兵。自武帝置八校,则募兵始此,置羽林、期门,则长从始此。”这些意见,马端临是赞同的。西汉成年男丁的正规兵役一般是一年在地方当材官、楼船或骑士,另一年到京师去充任卫士,所以,西汉一朝,从地方郡、国调发军队的制度是很受重视的。西汉兵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将统兵权与调兵权分开,统兵权属于地方,但调兵权始终握在人主手里,而且,西汉大部分时期是以虎符调兵,汉景帝时,弓高侯劾胶西王的主要罪状就是“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击义国”,胶西王被迫自杀。淮南王刘安要用国兵造反,也必须取得相、内史、中尉的一致同意才能发兵,这些,前面已说,此不赘述。汉武帝时较多地以节发兵,但,以节发兵其实是君主派遣使节向郡国调兵,并执行君主指定的任务,并不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而且,郡国要动用军队自卫或维持治安时,事先须向中央请示,《资治通鉴》卷17: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八月,“闽越王郢兴兵击南越边邑,南越王守天子约,不敢擅兴兵,使人上书告天子”。可见,连边区民族也没有擅自动用兵力的权利。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一月:“西域都护段会宗为乌孙兵所围,驿骑上书,愿发城郭、敦煌兵以自救。丞相王商、大将军王凤及百僚议,数日不决。”28说明西域地区遇到紧急情况,未经中央批准,也不敢擅自发兵。就是到了西汉末期的王莽时候,虎符发兵之制还严格地实行着。《汉书》卷99上《王莽传上》:“哀帝崩……(太皇太后)诏尚书,诸发兵符节、百官奏事,中黄门、期门兵皆属莽。”《资治通鉴》卷38王莽地皇二年(公元21年)正月记:“四方皆以饥寒穷愁起为盗贼……州郡又不得擅发兵,贼由是遂不制。”翼平连率田况发民年十八以上四万人,予以库兵,王莽下书让之曰:“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其罪乏兴。”次年,莽派纳言大将军严尤,秩宗大将军陈茂击绿林、下江、新市兵,严尤谓陈茂曰:“遣将而不与兵符,必先请而后动,是犹绁韩卢而责之获也。”从严尤的话中,不难看出,西汉一朝,即使是战争时期,没有兵符也不能擅自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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