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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周秦礼制文化比较简论

时间:2009-7-24 13:57:02  来源:不详
说的周公礼制作乐时代,因为周公成王之后几乎没有以人为牲的情况了。但周武王时代还有以人为牲的现象。克殷之后周武王用人牲多达40人,甚至100人,正是继承殷礼的明确证据。《左传》昭公十年鲁国“始用人于亳社”,其时还在齐国的臧武仲听到后便说:“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周公飨义,鲁无义。……将谁福哉?”因为周公是以“义”去享用祭品,而以人为牲是最大的不义,周公能去享用这种人牲吗?既然周公不再享用鲁人的人牲与祭品,也自然就不再去福佑他的后人了。大概周公在制礼作乐中就是以“义”作为原则,废除了文武王时代继承殷礼而袭用的以人为牲制。《左传》文公十八年鲁太史克说:“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事民。’”这里所说的“则”就是法则制度,制定法则制度是为了“观德”,而讲德是为了追求事功,追求事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事民”。既然如此,怎么能以人作为祭祀品呢?所以宋国司马子鱼在反对以人为牲时就说:“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这正好与鲁太史克所说“周公制周礼”之时的目的相同。鲁国臧武仲反对人牲所说的“周公其不飨鲁祭乎”,原因也正在这里。以此可见,废除以人为牲之习大概就在周公制定周礼之时,这也与文献和考古所见西周春秋时期的实际情况相合。周公制礼作乐之后,周王室及其姬姓诸侯大都废除了人牲制,但秦国在春秋时仍与东夷一样实行人牲制。西周春秋时秦国实行的人牲、人殉制,正好说明了秦人礼俗不合周礼,却与东夷相合,正反映了秦人的文化渊源并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秦人的最初来源。

 (二) 秦人用牲之多不合周礼
  秦人祭祀时用牲甚多,《史记·秦本纪》谓秦德公年“初居雍城,大郑宫。以牺三百牢祠,鹿阝”。周礼对祭祀的牲品之数作了严格限制,最多不超过十二。《尚书·召诰》与《洛诰》记载了成王时期召公周公在建成周洛邑前后的两次祭祀:《召诰》:“若翼日乙卯,周公朝至于洛……越三日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洛诰》:“戊辰,王在新邑祭岁,文王,马辛牛一,武王,马辛牛一。”这两次用牲情况已与武王时期有了完全不同的特点:即数量极少。同样是祭祀上帝天神,《召诰》中周公用王室之礼用牲仅“牛二”,而《秦本纪》秦德公以诸侯身份祭祀鹿阝畤,竟然用了300牢,二者相去甚远。说明秦人的祭礼并不用周礼。
  在周礼之中,从天子到士大夫的祭祀用牲之数有明确的规定。《周礼·秋官·掌客》说周王“合诸侯而飨礼,则具十有二牢”;《大行人》说:“上公之礼九牢,诸侯诸伯之礼七牢,诸子诸男之礼五牢”。《左传》哀公七年记述当时为诸侯霸主的吴王派人到鲁国“征百牢”,鲁国最初拒绝了,其理由是“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以为天之大数也。今弃周礼,而曰必百牢,亦惟执事”。这说明周初在“制礼”之时规定祭祀用大牲最多是十二,是“天之大数”;超过此数,便是“弃周礼”。观射父曾告诉楚昭王周代的祭祀用牲的一般情况是:“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卿举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举以特性,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国语·楚语下》)依上可知周代牲品的排列次序是:鱼→特牲→少牢→特牛→大牢→会。可见,观射父所说的“会”不会超过祭祀时的“天之大数”:十二。周礼祭品甚薄甚少:“郊,礻帝不过茧粟, 尝不过把握。”(《国语·楚语下》)这是因为周人的祭祀原则是“夫神以精明临民者也,故求备物,不求丰大。……”(《楚语下》)。韦昭注“备物”是“体具而精洁者”,这就是说祭祀的牲品要求形体完整无损且为洁净的精品。从《春秋》郊祭上帝之礼来看,若牲品受损,则宁愿取消郊祀上帝的机会,也不愿把次品送上祀神的灵台之前[6]。周礼祭祀所用牲品“不求丰大”,只求体全而精洁,因此对祭祀用大牲的数量有十分严格的规定,用牲之数量多不超过十二,超过这一标准便被认为是背弃了周礼。以此再来看《史记·秦本纪》中所记的用牲情况,秦德公竟以“牺三百牢祠,鹿阝”,显然是不合周礼的。
  二、 秦人用人制度不合周礼
  从用人政策上看,早在春秋时期秦国公室不用亲族众弟而大量使用异族贤能之才。对此,战国秦汉时期的后儒颇有微词,而其他处于底层渴望上进的战国诸子却为此拍手叫好。春秋时代秦国无严格的宗法制度,因此秦人不用诸弟为大夫,遭到守宗法之礼者的讥刺。《公羊传》昭公元年说:“夏,秦伯之弟,钅咸出晋。秦无大夫,此何以书?仕诸晋也。曷为仕诸晋?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谓之出奔也。”《公羊传》文公十二年谓秦国国君打破“秦无大夫”——不用诸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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