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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周秦礼制文化比较简论

时间:2009-7-24 13:57:02  来源:不详
为大夫的旧制而使母弟出聘鲁国,认为《春秋》记载此事是称赞穆公贤明。这充分说明秦国与其他诸侯国重用母弟的宗法制不同,至春秋时代秦国宗法制并未严格健全起来从它的君位继承制看,它是弟及为主而子继为辅;从用人政策上看,它不用亲族众弟而大量使用异族贤能之才。而这两者却是宗法制最基本的因素。秦人宗法制不健全与其他中原国家特别是周王室及姬姓诸国形成了十分明显的区别。
  依宗法制的“亲亲”原则下的用人制度,王室或公室的重要职官要使用王族或公族的群公子,特别要重用同母弟。《论语·微子》引述周公之语说:“君子不施(弛)其亲,……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春秋时期晋国随武子所赞赏的楚君更具有代表性:“其君之举也,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劳。……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周代君王宗法制下用人原则就是要用亲用故旧,尤其是宗族弟子。作为宗法制,一方面要建立嫡长子继承制,敬宗尊兄,正如程瑶田《宗法小记》所说“宗之道,兄道也。……尊祖故敬宗,宗子者,兄之也”[7]。形成以嫡长子一宗子为核心的有向心力的血缘性团体。另一方面,嫡长子则应使用群弟,分封诸弟,用来加强宗室的力量。西周春秋时代的人们常把宗子和群公子比作树之主干与树之枝叶的关系:枝叶需要树干作为骨架,树干则需要枝叶来庇护自己。《左传》昭公三年叔向说:“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文公七年宋司马乐豫劝谏宋昭公不要“去群公子”时说,“不可。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嫡长大宗犹如骨干,群弟受封为诸侯犹如屏障,二者唇齿相依,相辅相成。周初封建诸侯就是依宗法制的“亲亲”原则对同母弟进行了分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说:“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扌干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因此在宗法制度之下,王公诸侯在用人政策上使用众弟在西周春秋时期的人们看来是天经地义的。孔子所说的“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就是这一原因。
  春秋时期的秦人一方面不用众弟,另一方面却打破尊卑亲亲的宗族关系大量使用贤能人才。《史记·李斯列传》引李斯所作的上秦王嬴政的书信中说:“昔缪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来丕豹、公孙支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缪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从《左传》与《史记·秦本纪》可知,这五人确非秦人:由余本为晋人,后在西戎任职;百里奚本为虞国大夫,虞亡后,被晋作为陪嫁奴仆送至秦,后出逃,为秦穆公以五张黑羊皮赎回而任为大夫;蹇叔是一白衣贤士,由于百里奚的推荐而被秦穆公聘为上大夫;而丕豹、公孙支本为晋人,归秦后为庶人,因贤而被秦穆公任为大夫,这五人不仅不是秦公宗室亲戚,亦非故臣之后,而且多为地位地低的庶人。但这五人对秦穆公谋略政策特别是称霸西戎起了关键性的作用。《秦本纪》说:“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百里奚以媵奴的身份,以五张黑羊皮的代价赎回,却被立即任为大夫。《秦本纪》还叙述秦军崤之役惨败后,秦穆公并未归罪于孟明等三将,而认为是自己未听百里奚、蹇叔之言的原因。还作了《秦誓》,“令后世以记余过。君子闻之,皆为垂涕”,这等于是他的“罪己诏”。
  《秦誓》虽然是秦穆公的“罪己诏”,但于其文中充分显示了秦穆公重视人才的思想与用人政策。秦穆公说:“其如有容,人之有技,若己有之;人之彦圣,其心好之。不啻如自其口出,是能容之。以保我子孙黎民,亦职有利哉!人之有技,冒疾以恶之;人之彦圣,而违之俾不达。是不能容,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亦曰殆哉!”秦穆公这种重视人才的思想是在一种特定的环境中表现出来的;此即《左传》文公元年所说的崤之役后,“晋人既归秦帅,秦大夫及左右皆言于秦伯曰:‘是败也,孟明之罪也,必杀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孤实贪以祸夫子,夫子何罪?’复使为政。”据《左传》文公三年说秦穆公用孟明是子桑(即公孙支)推荐的结果,而孟明又是百里奚之子。以此推测崤之役失败之后,秦众大夫与秦穆公左右之人把矛头对准孟明,其实是对准百里奚与公孙支,也就是对秦穆公使用异族贤能人才的用人政策。秦穆公大概对此很楚,才在《秦誓》中公开宣扬重视人才、爱惜人才的观点的。秦穆公指出喜好贤能人才,实际上是“保我子孙黎民”的需要。以此看来,秦穆公的人才观从表现上看是超然于血缘亲族关系之上,但实际上是以更长远的眼光为宗族的利益来考虑的。
  到战国时代,提倡“贤贤”,反对“亲亲”,主张“尊贤使能”,已成为时代的强音。墨子专以“尚贤”名其篇章,旗帜鲜明地反对“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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