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生产关系、阶级关系问题商兑之一
一、西周封建占有制及其剥削形式
封建初期土地占有制度,主要为井田。谈井田当着重于研究公田、私田和直接生产者对土地有无占有权问题。
井田为一幅封建占有制图案,同时又是封建占有制的一个计算标准与公式,它与剥削方式是紧密相关的。井九百亩,一夫耕百亩,而封建主于九百亩中攫取百亩的收入。凡田地多于一井的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或公式计算,少于一井的同样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或公式计算,也不拘于整块或奇零,基本上都要以此作为计算依据。中原地区辽阔,原来又分属于不同的邦国,施行的主要标准为井田,井田的具体办法可以有差异,井田之处还可能有其他标准,《周礼》中的“九一”与“十一”并存①,正反映了这种情况。
封建占有制的主要内容,见于《国语·晋语》,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性的记载,原文如下: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阜隶食职,官宰食加。②
士以上属于封建贵族,无论食贡、食邑都落到食田上面,靠封建剥削来维持。工商、皂隶和官宰则为封建贵族的臣僚、私人、仆役或奴隶,依附于贵族而生存,即仆隶一般也不参加生产。只有“庶人食力”,庶人负担全部生产任务。所以士食田、庶人食力成为封建经济中最基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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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周礼·小司徒》言“九夫为井”,而《遂人》言“十夫有沟”,又《小司徒》言二千三百四夫为县,而《遂人》以二千五百家为县,非独国野之不同,恐标准与计算公式本不相同。
② 贡兼贡赋等而言,“鲁三家四分公室,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即取赋的一小部分以为贡,原来贡赋归于三家。《国语》行文简略,不能拘于定义。又官宰食加,加一般作“家邑”解,《国语注》引《论语》:“原宪为家邑宰”(今本无),家邑即私邑,以别于国邑。但官宰有职秩,应兼家邑国邑而言。《左传》庄公十九年,“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秩为国邑所入,疑加为禄秩加诸官宰的意思.如《左传》:“亦庆其加”(昭公年三十年),“敢闻加贶”。故《左传》又云:“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成公十七年),而“竖有官邑”(昭公十六年),都得称为加,不限家邑而已。
按照九一之制,井九百亩,其中一百亩属于贵族收入,由庶人八家共耕,这叫公田。庶人“八家皆私百亩”,这叫私田。孟子作出如此说法,其真实性自来被人怀疑,范文澜同志等根据《诗·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记载以证明孟子这一说法的可信,论证上也难以成立。①但是,这种公田和私田在当时又确实是客观存在着的。目前可以证明公田私田的存在,比较确切的有如下的一些记载:第一,《诗·甫田》《大田》诸篇,描述贵族拥有大片田地及农夫在公田上耕种的情况,那里既有田峻监督,贵族(称为“曾孙”)也亲自巡视,虽有时给予农夫以“馌”,或者“我取其陈,食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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