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人的借助(周代),如《左传》襄公四年:“晋侯享公,公清属鄫……鄫无赋于司马,为执事朝夕之命敝邑,敝邑褊小,阙而为罪,寡人是愿借助焉,晋候许之。”借助之义了,日益广泛,故鲁欲以鄫为附庸,亦称借助。
② 地租、地税这两个名词,作为译名,与历代史籍中所用的不很一致,这里取《资本论》第三卷六篇第四十七章“劳动地租”一节中所表述的含义。
③ 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赋主要指军备所需,字从贝从武,原来征收范围较窄,后来临时征收增多,就不专指军赋。
④ 从《孟子》、《论语)的材料来看,彻为十一之制。由西周以至秦汉,均认为十一之制为适宜,如《孟子·告之章》:“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日,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十取二又过重,十一似为合理些。但十一究意以什么为其基础,其基数又怎样确定,尚待考证。一般为每年收入总数,主要是田亩收入,其他财产也计算在内,故“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范围更广一些。因此十一只是一个概数,难于有严格标准。
⑤ 赋原以军备为主,以军器、兵役为主,兵食随之而来,所以也包括粮食。粮食岁收有一定数量。而丘甸单位很大,就其成数计征,也与税亩有别。
亩而税”,连农民的私田也得缴纳①,所以《左传》的评论是:“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②,而后来孟子也说“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都指负担直接加于农民而言。如果说,由井赋到甸赋,主要征于封建主而转嫁于农民;那么,税亩是更多地直接取诸农民,彻法由十一发展到十二,是封建侯国加强对农民的直接剥削而来的。特别是农村公社成员都按亩交税,是农村公社进一步封建化,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更具有实质上的意义。中国田赋制度的演变,这是一个重要关键。赋与税揉合在一起,既有其联系,又有其区别,一直到汉代,犹可窥见其区别,以后便完全混用了③。读史者对于地租地税这样错综复杂的制度,不予深究,往往是根据战国秦汉及其以后的制度而对助藉彻加以玄揣,或谓助藉只是地租,或谓税亩才是地租,是对其中的分辨不甚清楚,特别没有看到有其相互结合之处,自然难以作出通解。
中国封建社会,地租与地税往往交错在一起或者统一起来的,马克思的这一个重要的指示,基本上适用于整个封建社会④。又中国封建剥削中,除地租外还要交纳许多赋役以供养大批官吏军队和支付宫廷消费等,毛主席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中明确指出这一特点⑤。过去学习马克思关于地税地租结合的理论,只从封建国有土地的角度去考虑,那是很不够的。今天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全面地予以考察,便可以从封建中央集权形成较早、封建王朝用较多力量于水利以及一套特殊的庞大的官僚机构等原因去分析地税地租的结合问题⑥,所以除封建国有土地是地租地税合一外,其他也有的是地税中包含地租,而有的地租之外另有地税,纷歧错杂,变化多端,统一的封建王朝或封建割据势力都利用这点作为财政的转圜余地,论源流,至少应从西周赋税史中予以探讨。
鲁的税亩是地税,它是由力役地租逐步转向实物地租的反映。藉助之法逐渐转为“见税十五”,是与此有联系的。地租发展的倾向如此,而在地税上反映得更灵敏,正如两税法实行部分征钱后,地租转向货币的迹象已可窥见,而地租本身的发展却是很迟缓的⑦,其原因亦与上述诸点有关,兹不专为论列。古史中关于地租的记载,极为稀少,我们对藉助的内容所知不多,后来的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同样不易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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