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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

时间:2009-7-24 13:57:50  来源:不详

  马克·布洛赫的伟大声誉不仅仅建立在《封建社会》上,[1]但能够让读者全面、系统地理解其封建主义理论者,则非它莫属。本文对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做一点评析,希望引起大家对封建主义这一老问题的新关注。

  布洛赫扩大了封建主义理论。布洛赫这样阐述欧洲封建主义:"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制的广泛使用--薪俸制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威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2](布洛赫:《封建社会》,第446页。下文各处引文凡出自此书,只注页码。)试比较布洛赫同时代的冈绍夫的狭义定义,"一套制度,它们创造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附庸)对另一种自由人(领主)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领主对附庸提供保护和生计的义 务。"[3]显然,布洛赫已经突破了主流的律政治的狭义封建主义的概念。

  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他从整体上来描述和分析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类型的那些历史现象。他探讨封建主义产生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描述和分析中世纪西欧社会各色人等的集体心态,比较各地区封建主义的异同,研究社会诸组织和集团在封建主义下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分析它们作用于封建主义的功能,从世界的角度来比较封建主义有无统一性,等等。正是通过此类描摹与刻画,布洛赫向读者展示了欧洲封建社会的总体特征。这里,布洛赫很突出地实践了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因此《封建社会》被认为是作者对历史最为抽象的解释。作者所定义的欧洲封建主义的诸多特征,其实就是他建构的社会模型的诸要素。我们能够感受到同时代的社会学、人类学,甚至地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影响,也隐约感受到韦伯理想类型的某些特征。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类型,体现了布洛赫对中世纪欧洲社会各种因素的伟大综合。它冲破了传统狭义封建主义的藩篱,为封建主义的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从此,在封建主义体系下,不再只有贵族,更有农民;不再只有法律政治,更有社会经济;不再只有制度,更有精神;不再只有个人,更有集体;不再只有事件,更有总体;不再只有局部,更有整体;不再只有欧洲,更有世界。……

  布洛赫扩大封建主义概念的关键在于将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纳入进来。在他的定义中,依附农民居诸要素特征之首。如我们所知,构成狭义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是附庸与采邑。前者主要涉及的是人身依附关系,个人的委身投靠,效忠臣服。这种臣服效忠只限于上层社会之中。其最底层为骑士,农民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布洛赫认为,"依附于他人的'人'并非仅见于以军事效忠制为典型特征的上流社会阶层。"(第241页)他真正关注到了占社会大多数的农民阶层。因此,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是两个层次的:在上层为附庸,在下层则为农奴。为此布洛赫不仅讨论上层依附关系,而且探讨了社会下层依附关系在庄园制或者领主权的自然背景存在和运行。虽然,在一些中世纪史家看来,布洛赫对上层依附所做的描述并没有多少新意;但是,对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的讨论,却体现了他作为农业史研究家的情怀和作为年鉴学派创始人的远见。

  因为引入依附农民,布洛赫同样远离了狭义封建主义的另一基石--采邑。随着采邑的兴起,封建主义不仅仅只表现出人身依附的特征,而且逐渐体现出更为突出的土地依附的特征。采邑成为狭义封建主义的关键。封建主义一词也由采邑演变而来。对此布洛赫不能不知。事实上,他也追寻了采邑的渊源并描述了采邑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布洛赫对采邑的关注只集中在上层。在讨论下层社会之时,他关注更多的是人身关系,而非土地关系。"我们至少需仔细区分两种隶属形式:对一个人的人身有影响的隶属形式,以及只对其作为一块土地的持有者而有影响的隶属形式。毫无疑问,这两种形式的关系是密切关联的,其中一种关系往往之涉及到另一种关系。但与附庸制和采邑盛行的社会形成对照的是,在下层社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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