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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方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

时间:2009-7-24 13:58:18  来源:不详
人会议(行政)、陪审法庭(司法)、十将军委员会等数个权力部门互相制衡的局面。

  古罗马保民官的设置,同样显示出平民制衡最高权力的力量。“在平时,则以十位平 民保民官代表他们。这十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非在一个合法的狄克推多(即独裁 官)统治之下,否则,对他们施以强暴手腕便是犯了渎神和死罪。他们的职掌是保护人民,对抗政府,无论何时,只要其中有一人认为必要,只用一个字veto——意思是‘我 反对’——就可阻止整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作为。保民官可以沉默的观察员态度,出席 元老院会议,把会中的议事报告人民;而使用其否决权,即可取消元老院决议的所有法 律力量。他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住宅,日夜敞开大门,让寻求保护或求助的公民自由进入 ;而其庇护权,可给公民以相当于人身保护状的庇护。他若坐在裁判席上,即可执行法 官职务,他的判决是不能上诉的,除非上诉于族派会议。他负有责任为被告获得公平审判,只要可能的话,使已判罪的人获得赦免。”(注: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3 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在改革进程中,最后完成了元老院、百人团会议 、平民会议及执政官等多个权力点互相制约的共和政治体制。

  经过长达数百年坚持不懈的艰苦斗争,平民不断取得实质性成果,经济地位有相当改 善,并基本实现平等权利的目标。如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平民免除了沦为奴隶的威胁,划了自由民与外籍奴隶之间的界限,人身自由得到一定的保障。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执政官及各类高级官员、陪审法官陆续向平民开放。在雅典,公民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古罗马,其平民大会决议取得对全体罗马公民的法律效力。……随 着平民的政治影响与经济力量的增长,贵族中许多人抛弃门第之见,开始与平民上层结好,互相联姻,逐渐融为一体,最终使平民与贵族融合为自由民阶级,在法理上乃至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国夏商时期,有关平民斗争的记载极少,只有几条内容不详的史料。如《尚书·汤 誓》载,民众对夏桀的残暴统治,只会消极怠工“有众率怠勿协”和咒骂“时日曷时丧 ,予及汝皆亡。”商代甲骨中有“邑人震”、“邑亡震”等卜辞,似乎是邑人骚动的记载,但具体情况根本不清楚。商代末年,由于纣王的残暴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而《尚书·微子》只说:“小民方兴,相为敌雠”。也是含糊其词。

  西周春秋时期有关平民参与政治斗争的记载,以“国人”的有关事迹最为引人注目。 “‘国人’系国都中(包括近郊)士、农、工、商四种人,大致为下层贵族及上层庶民。 ”(注: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6、140页。)“国 人”是一个笼统的国家宗社基本民众之概念,一个政治等级相当模糊的地理范围概念,不是某个确切阶层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

  童书业指出:“‘国人’(主要为士)在西周后期及春秋时地位极为重要。国之盛衰、胜败,国君及执政之安否,贵族之能否保其宗族及兴盛,几悉决定于‘国人’。”(注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6、140页。)“国人”为什么在西周春秋时期会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在《左传》中我们还可以找到君主或贵族 大臣“朝国人”、“询国人”、“盟国人”的一些事例,这些情况都可从宗法制度中去 求得解释:国人作为宗族中的基本力量,往往在战事或夺权等斗争中显出其不可小视的 分量,所以统治者在执行重大事项前时或会对其进行一些咨询。然而这种咨询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国人也只是处在被动的地位,更谈不上犹如“人民大会”这样正式的权力机构。谢维扬指出:“商周时期的‘询万民’和‘朝国人’只是君主和诸侯为形成自己的意见从而做出决断而采取的一种咨询方式,有时甚至只是向下属和臣民贯彻自己的决 策的一种布政方式。在商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使‘国人’或‘万民’成为社会的一个权力点的任何制度。”(注: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73页。)

  当时国内政治斗争最为激烈的要数西周后期的“国人暴动”。《史记·周本纪》载:当时,周厉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 ”残暴统治激怒国人,“乃相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国人又围太子静于召公 之所,召公以其子代,太子得免,国家一时无主,于是出现“共伯和干王位”的局面( 注:《史记·周本纪》索隐引《汲冢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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