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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方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

时间:2009-7-24 13:58:18  来源:不详
私有 制生产者。私有财产的自由运作是平民社会出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发展横向利益关系 的纽带。可以说他们已经从氏族社会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具有了独立的小生产者的身份 ,主要是拥有少量私有土地的小农和各类基层的工商业者。

  随着私有制经济的运作,贫富分化进一步激烈展开。当时贵族已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财 富,并享有政治、宗教诸方面特权;而下层民众大多由于其移民身份,而处于不平等的 社会地位,常受到歧视和奴役。如富贵者常利用高利贷、债权,采取土地抵押等手段夺 取小农的土地财产,甚至使其沦为奴隶。社会在激烈的分化中,开始根据职业分工、经 济集团、贫富等级诸方面因素而进行着重新的组合。为反抗贵族在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 上的剥削,主要在平等权利之意识和契约性传统文化的趋使下,下层平民开始联合起来 ,以便展开与贵族的斗争,其中工商业中的富裕阶层,更有着政治权力再分配的强烈要 求。这样,一个联合着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平民,并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的独立的阶 级集团便逐渐在古典古代的社会中产生,随着斗争的深入开展而不断壮大,开始扮演起 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角色。

  中国上古社会的面貌则完全不同,以农业自然经济为主的生活方式,并没有产生多少 移民杂居的社会运作,同时在氏族社会酋长一权制控制之中,也没有进入到私有制经济 的财产形态阶段,而氏族血缘组织更以宗法等级的形式加以巩固,其国家政权统治主要 依据宗族组织与统治者的亲疏关系而展开社会纵向等级分化,其基层平民基本生活在以 血缘交织起的宗法分层等级的社会结构之中,很难展开横向性的相关共同利益方面的联系。

  宋镇豪指出:“商代邑中居民,甲骨文称为‘邑人’,通常以族氏组织相集约。”如 偃师商城,“邑中居民各成体系,保持着以族为纽带的较严密分片分等级的居住形式。 ”各处商代墓地,“大小墓葬的序次,是现实社会组织结构的再现,表明了即使在上层 统治集团的宗族或家族内部,也是有其严格的尊卑等级之分和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分化, 但在群系组合上血缘关系的内聚仍相应发挥作用。”(注:宋镇豪:《商代邑制所反映 的社会性质》,《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左传·定公四年》载周灭商后以“殷 民六族”分鲁,使殷之各族“帅其宗氏,辑其分族”,这“宗氏”、“分族”即商存在 大、小宗族之宗法制度之明证。甲骨文中“王大令众人曰协田”等的有关记载,其“众 人”应为基层平民,“协田”便是集体耕作,有关卜辞表明,商代农业生产采取的是集 体劳动的方式。

  西周时期,平民主要为家族村社成员。“当时普遍存在的农村小邑大多是包含了一二 十个小家庭的农村家族,一些大村邑可能包含有几个家族。”大部分家族村社属于贵族 宗族的基层组织,另一部分平民家族可能也有自己的宗族组织。少部分工商业者也同样 族居世业,存在一定的宗法血族组织,并在官府的控制下劳作,所谓“工商食官”,是 指其属于官府的附庸劳动者。总之,平民生活在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中,个体家庭还不 是社会基本单位,个人更不是私有经济的经营者。“西周前期家族村社中是共同生产, 分配产品。”西周后期“家族村社中逐步过渡到把土地分配给各小家庭分散经营,只在 公田上依然是集体劳动的生产关系。”(注:参见拙著:《东周汉社会转型研究》,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2页。)从总体上说,他们基本不是独立的小私有制 生产者,或者说其个体家庭不是独立的私有制经济单位,个人更没有独立的经济方面相 对自由的操作权。

  在王有制经济形态之下,贵族等级领有土地与村社,对平民进行剥削与搜括,贫富分 化也在日益加剧,但由于社会仍以血族共同体为脉络而分层组合,而使阶级与血族完全 纠缠在一起而界线不清。“宗族的成员彼此都有从系谱上可以追索下来的血亲关系,而 在同一个宗族之内其成员根据他们与主枝(由每一代嫡长子组成)在系谱上的距离而又分 成若干宗支。一个宗族成员在政治权力上和在仪式上的地位,是由他在大小宗支的成员 所属身份而决定的。因此,大的宗族本身便是一个分为许多阶层的社会。”(注:张光 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9—20页。)平民家族常常属于贵族宗 族的低层宗支,两者的接近层次之间其实是很难分清楚的。史学界对周代的“士”和“ 国人”究竟属于贵族还是平民,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也肯定不会有圆满结果,便是极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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