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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方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

时间:2009-7-24 13:58:18  来源:不详

  值得注意的是,平民及其家庭或家族可以被统治者随意分封、赏赐。西周时有关“授 民授疆土”的史料可谓俯拾皆是,如“季姬方尊”,“通读尊铭,可知这是穆王之后把 在空桑的佃臣二十五家赏赐给幼女@③季姬的记录。”这佃臣二十五家不仅有耕地,且 有较多的牲畜,马、牛、羊齐备,总计马15匹,牛69头,羊385只,“这在古代,可称 是相当富足的。”(注:李学勤:《季姬方尊研究》,《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如此富裕之家的平民照样可以进行赏赐。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的“书 社”组织,一般“二十五家为社”(注:《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杜预注。),它作为统 治者赏赐的单位,这方面史料不胜枚举,可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是有它的实质性的制度含义的。无私有经济,也就几乎不存在个人的独立生活空 间,也无法产生个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乃至没有个性化的思维方式。更严重的是一般平 民不但其财产,就是连其人身都是王有的。说明其没有法律意义上完整的“人”之地位 ,根本没有从王权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民,因此不能用“自由民 ”来称呼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

  “春秋时期,在种种因素推动下,生产关系进一步的发展便是公田的消失,履亩而税 开始。”然而政府履亩而税的措施并不表示土地私有制的开始,其实它是进一步加强了 土地的诸侯国所有制。履亩而税实行的初期,个体农户虽然逐步成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 ,但依然要受到原宗法制度的种种束缚,尤其在土地诸侯国所有制之下,不要说土地不 能进行买卖、出租等项目的经营,其农户没有任何土地经营上的自由处置权,而只是处 于一种国家控制之下的农业生产的服役者身份而已(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 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战国初期,李悝给自耕农算的一笔经济账便一 目了然。一年生产劳动下来,几乎谈不上什么私有经济的积余。这样处境中的所谓小生 产者(小农),只是一种国家佃农,谈不上会有什么独立的私有经济力量。

  春秋时期,虽然部分工商业者得以摆脱官府的人身控制,可以算作私有经济经营者,个别在经济上甚至达到相当的实力,其所受宗法等级束缚也或较少。但由于经济基础性质的差异,尤其是在国家政治强制力的控制之下,他们无法与广大的基层小农联合,力量毕竟单薄。加上其所处社会的王权、宗法诸传统氛围,本身缺乏平等的权利意识,成 不了什么政治气候,战国之后频受统治者的无情打击而无任何还手之力的史实,便可见 一斑(注:参见拙著:《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第45—57、190—202页。)。

  中国上古社会虽也可根据政治关系将人群分成不同的等级,然而这些等级乃排列于各 个血族团体之组织中,在血缘宗法等级制度之社会中根本无法形成财产贫富阶级之对立 。所以中国上古社会的平民阶层只是以家族为单位而分散的附属于贵族宗族之下的一个 虚拟的集团概念,而不是像古典古代的平民形成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拥有独立经济实体 的阶级利益联合集团。由此,中国上古时代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平民阶层,而其以血缘交 织成的分层等级社会结构极大地阻碍着基层平民根据经济生活层次跨行业、跨区域地组 合成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这样事实上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 的平民阶级。

  同样原因,平民在法律地位方面甚至与奴隶之间也没有产生明显的界限。史学界一直为“众人”“庶人”之类基层民众的阶级归属问题争论不休,却并没有明确结论的情况 ,便是最好的说明。就连一般认为属于奴隶范畴的“皂、舆、隶、僚、仆、台、圉、牧 ”之类的基层职事人员,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属于平民阶层(注:黄中业:《春秋时期的 “皂隶牧圉”属于平民阶层说》,《齐鲁学刊》1984年第2期。)。问题就在于当时并没 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划清平民与奴隶之间的界线,更不禁止将平民沦为奴隶的种种途径 ,从而使平民始终处于一种国家准奴隶的地位,人身自由得不到什么法律保障。

  中国上古社会中,平民一般按家族村社进行共同的生产活动,其土地有定期的分配耕 作制度,而基本没有蕴含个体权利在内的财产私有制度。这样,民众只是在劳动、分配 、上贡、服役的生活方式中循环,除希望有一个开明君主、慈祥家长而能减轻一些负担之外,民众几乎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或长远利益需要维护,其思维完全被局限在血缘 家长君主制统治的单一传统社会模式之中,没有其他任何政治参照体系可以借鉴。在如 此一贯的统治氛围中,民众社会不可能产生出西方古代“平等”、“民主”、“权利” 乃至“财产私有权”之类的法律观念,血缘伦理型文化氛围掩盖了等级的森严和剥削的残酷,其不平等可以用伦理等级来进行解释,天赋等级的思想意识几乎笼罩着整个社会 。由是平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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