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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治国方略的历史考察

时间:2010-11-26 11:57:38  来源:不详
一统天下后,提出了“刑以辅德”,命人制定开皇律,提出“刑可助化,不可专行”的观点,这显然是对德主刑辅说的发挥。著名的《唐律疏议》也贯彻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南宋大儒朱熹主张王道政治,只要统治者的心术是“仁义”的天理流行,那么社会  上的一切都是至善的。他在儒家传统道德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德礼政刑”论。朱熹的治国方略说是以其理气论和人性论为基础的,理气论是其治国方略的超验根据,人性论则是其治国方略说的现实根据。朱熹提出德礼为本,政刑为末的主张,实际上是对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理论的继承和发扬。但他在司法上力主“以严为本”。在治国理论方面主张把刑罚置于次要或辅助地位,并不意味着在司法上主张要放宽或减轻刑罚,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问题。明代朱元璋喜用重典治世,也提出“仁义,治天下之本也”,“威人以法不如感人以心”。近代主张借鉴西方资产阶级统治经验的著名律学家沈家  本,也提出诸如“刑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之类的观点,可见“德主刑辅”说的影响之深之巨。中国历史进程中,历代统治者也主要实行的是德治,从汉至清,绵延二千余年。
      (二)法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把法治与德治鲜明对立起来,明确提出“以法治国”、“循法而治”、“道法而治”、“唯法为治”等口号,反对“释法任智”、“舍法上贤”、“去法务德”的治国方略。当然,法家体现专制精神的法治与近代以来体现民主精神的法治根本不同,尽管他们也发表过不少要求君主遵从法制的言论,如“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法家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就是治国,法“为治之本”。“治强生于法,弱礼生于阿”,“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乃强国之道,故必须以法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竭力主张“以法治国”、“以法为教”、“以法为本”。认为执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去私心行公义”,“明于公私之分”,由于法是“义必公正”的规范,因此它才能发挥治世的作用,“公义行则治”,“以事,遇手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并提出“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取消了贵族许多世袭特权,改变了“刑不上大夫”的状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当然,我国古代的法治主张是以实行君主集权、确立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为目的的,与现今所说近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不管怎样,对法治的积极作用还是应予充分肯定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并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是和他主张共和制相联系的。古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同时又有阶级和历史局限性,归根到底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统治特权的。在奴隶和封建等级制度下,这种法治思想是不可能实现的。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君主制和封建特权,也强调法治,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以外的义务强加给人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把上述法治主张定型为一种制度。这对反对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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