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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治国方略的历史考察

时间:2010-11-26 11:57:38  来源:不详
制度、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和维护其统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资产阶级统治者感到法治有可能被无产阶级利用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时,又往往抛弃法治外衣,代之以警察、司法专横和公开的军事镇压。
    (三)德法并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德法并治就是同时用道德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一方面重视德的功用,认为“德不可不兴”。《管子·牧民》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曰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另一方面又提出“法者,天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他在重视道德的同时,也很重视法律与刑罚的作用,主张“设象以为民纪……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但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管仲以此来治理齐国,修政强兵,使齐桓公成为历史上的“五霸”之一。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重视法律的同时,更为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他谴责“后是教育之不讲,而惟刑是务”的残酷的封建专制主义;就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而言,沈家本明确主张“化民之道,故在政教不在刑威”。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法律刑罚是第二位的。沈家本关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思想,不仅来自儒家仁政学说的影响,而且也来自他本人对大量案例所作的实际观察。他提醒统治者“舍道德而言刑名,其刑名必不得其中”,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古希腊哲学家德漠克利特是西方“德法并治”思想的早期代表,他认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尊重法律,同时注意人们的道德培养。近代西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中心是守法。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法律是道德的外壳。主张以“法治”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通过“道德的不断完善”作为实现途径。德法并治的思想,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至于今日,作为与德治、法治并立的一种治国方略,仍在吸引人们去探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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