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 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
第23课 新中国的政治建设
学习目标
1.熟悉新中国的建立、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初步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发展脉络,识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过程、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理解这三者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系。
2.运用多种渠道收集文献资料,了解现代中国政治体系的鲜明特色及其优越性;实地了解当地人大、政协的工作,培养学生联系社会实际进行学习的能力。
3.增强学生的政治责任感和维护祖国利益的信念,培养强烈的参与意识,初步理解建设民主政治要从国情出发,要有秩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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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要点
(一)开国大典:新政协——筹备新中国诞生;开国大典标志新中国的成立;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
(二)第一部宪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确立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组织原则。它的颁布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1957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初步确立。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7年的反右派扩大化、“文革”十年人民代表制度建设出现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政治协商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本组织。1956年和1982年中共提出的“八字方针”和“十六字方针”。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我国的五大省级自治区是内蒙、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自治区。
二、重难点分析
(一)《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
1949年9月,新政协的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还规定了国家的政治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教政策、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具有临时宪法性质,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理解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
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是由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
2.纵观我国多党合作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两大段,第一大段(1911~1949),辛亥革命后,中国曾实行了多党制;国民党被蒋介石完全控制以后,形成了法西斯的一党独裁。抗日战争时期,开始出现了中共和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在国民党实行独裁内战政策的条件下,中共与民主党派相继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统一战线。第二阶段(1949到现在),多党合作出现了三次飞跃。第一次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制定了“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突破了苏联的一党制模式;第二次是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战略决策;第三次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提出了十六字的新方针,并把统一战线发展为爱国统一战线。
3.多党合作的涵义: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政治合作,合作的基础是我国的宪法,中共的基本路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这些理论、纲领、原则和主张,往往是由中共首先提出并广泛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正确意见,达成协议的方式形成的,这叫政治协商。
(三)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全国各民族一律下午平等和各民族大团结,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民族地区仍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它不能离开国家主权和中央政权统一领导,具有任意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力。
我国的民族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它必须遵守国家宪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并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