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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课程教材改革指导审议委员会

时间:2009-10-18 17:11:03  来源:崔允漷等
 

 

转自华东师范大学课程所网站

 

    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由崔允漷教授牵头,组织各地专家,包括台湾地区的专家,专门研究了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课程改革指导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问题,并提供了一份长达69页的咨询报告“国家课程教材指导/审议委员会:国际与港台地区经验”。该报告得到了陈小娅副部长、郑富芝司长、朱慕菊司长的高度评价,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为此专门提供了咨询报告的证明书,并说该报告“为部长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信息,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及我司相关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附:崔允漷等:“国家课程教材指导/审议委员会:国际与港台地区经验”咨询报告(摘要)

    本报告着重介绍和分析世界各主要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课程改革的专业委员会及其运作经验,并对我国如何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指导/审议委员会提供一些建议。

    【国家课程教材指导/审议委员会:国际经验】

    本研究关注和考查过许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课程改革指导专业机构的情况,其中重点分析和研究了芬兰、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南爱尔兰、新加坡、北爱尔兰、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相关专业组织和机构的运作情况与机制。

    【背景与必要性】

    各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教育管理性质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但各国都能不约而同地建立类似的专业机构或者委员会。这主要是来自如下几方面的需要:

    1.教育事务的专业性需要

    以课程与教学为核心的教育事务具有专业性,它的发展具有自身的逻辑和规律。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教育行政机构在这方面并不具备足够的优势。因此,在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需要建立和借助这些专业委员会和机构的力量。正是因为出于这方面需要,各国家和地区在相关委员会成员构成上,都普遍会设置很大比例的名额给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教育机构的负责人。

    2.教育改革可持续性的需要

    教育质量的提升是一项奠基性、基础性工程,需要通过长期的、一贯的、持续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方可实现。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机制来保障和支持教育改革的可持续性,减少其他人为波动因素对教育改革的直接干扰。也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建立专业委员会的时候,都有意识地提升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服务层级。例如,美国就是在国会层面建立“全国教育标准和改进委员会”,日本的“中央教育审议会”直接向文部科学大臣提交意见,芬兰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也是相对独立地开展有关课程改革领导和支持工作。又例如,西澳大利亚州议会甚至在1997年通过法案明确规定,成立“课程议会”并将永久持续。


    3.凝聚社会各界共识、提供权威意见的需要

    各国家和地区政府都认识到,教育改革事关万千家庭,各方基于不同角度和立场会对教育改革提出不同的观点和诉求。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机制能够全面反映各方诉求,凝聚各方的教育改革共识,并提供权威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建立灵活、开放、非官方的专业委员会无疑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个目标。例如英国的“资格与课程管理局”的委员会成员涵盖了教育、培训和商业等领域代表;香港特区的“课程发展议会”成员也有相当比例是来自诸如“家长教师联合会”、“人力资源管理学会”“考试与评核局”、“厂商联合会”、“教育局”等代表。

    【委员会的类别】

    本研究考查发现,各国家和地区所建立的专业委员会或者机构的运作机制并不相同,而且各国家和地区也会根据历史经验和教训时常调整这些委员会的运作机制。我们可以把现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这些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机制,按照它们与教育行政机构的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别。为了表述方便,我们简单地把这三种模式称为“国家层面的委员会”,“教育部层面的委员会” ,“部门化的委员会”。

    1.国家层面的委员会

    这类委员会一般都是在议会或者内阁政府授权下建立,并向议会或者内阁政府提交政策意见。这些意见一经议会或者内阁认可,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都要遵照实施。从属于美国国会的“全国教育标准和改进委员会”,澳大利亚当前正在建立的隶属于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的“国家课程委员会”,都是属于这一类委员会。
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议会或者内阁政府经常会就某些教育议题委托一些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委员会通过撰写“报告书”向政府表达政策意见。政府会根据委员会提出的政策意见,颁发作为政策咨询文件的绿皮书。经过咨询和修改后的绿皮书就会成为具体的教育改革政策文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2.教育部层面的委员会

    这类委员会一般都是由教育部(本国的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建立,并遴选、聘任委员,委员会就特定的教育议题(如课程)或者一般的教育议题为本国的最高教育行政机构长官或者委员会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有些委员会(如香港的课程发展议会、西澳大利亚州的课程议会)尽管是由高一级政府或者议会建立,但在实际工作中,教育行政机构经常得到政府或者议会的授权负责委员提名、任命委员,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向教育行政机构提供政策建议,这些委员会也可以看作是这类委员会。

    3.部门化的委员会

    有国家根据国情背景与工作需要,设置了一些具有稳定建制的委员会,负责教育领域某些事务的调研、咨询、审议、决策和实施工作。我们就把这些在性质上说并不是行政机构,具备和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责的专业部门表述为部门化的委员会。

    一般来说,这类机构都是直接隶属于本国的教育行政部门。芬兰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德国的“教育系统内的质量发展研究所”,都是这类委员会的典型。例如芬兰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就是一个受芬兰教育部管理和资助,具有350人编制的庞大机构。
 
    【相关政策建议】

    基于对如上这些教育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经验分析,以及对我国国情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判断,我们对成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1.委员会类别的选择

    在以上所介绍的三种委员会类别中,我们认为第二种形式的委员会,即在教育部主导下成立,并直接为教育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更为适合我国的国情。

    其依据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首先,在国家层面建立委员会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在欧美等教育分权国家中,教育属于地方事务,国家教育部并没有实质管理权限,所以需要在议会和内阁政府的直接授权下建立这样的委员会,方可以统一改革的方向和进程。我国的情况与此截然不同,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经验教训证明这点。台湾地区曾在1994年建立过隶属于台湾“行政院”的“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但由于一直没能协调好与台湾“教育部”的关系,所以很多政策建议最后都无法落实,效果并不理想,两年后就被解散。

    其次,部门化的委员会容易滋生出各种问题,难以高质量地完成工作要求。一旦把委员会变成一个部门,它就容易僵化而衍生出部门利益,委员会容易以部门利益最大化为工作原则,而牺牲整体利益。而且,我国也已有相关的课程或者教育咨询部门,如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所以,我们所要建立的不应是一个部门,而是一个具有持续性、代表性和开放性的专业团体。

    2.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由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牵涉面很广,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而且也为了课程改革的可持续性,需要成立一个由教育部部长作为总召集人(主任),教育部主管基础教育和高校招生的副部长,教育部有关司局领导,以及重要的教育机构的代表共同参加的课程改革指导委员会作为领导小组。

    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向指导委员会负责,并就基础教育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有关重大改革事项以及教材审核等议题进行调研、评议,为指导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是专业结构,不具备行政职能,但可以建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委员会制定、修改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

    建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参照香港课程发展议会的两层架构设计。上层是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下层是课程审议组和教材审议组。

    考虑到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需要,为了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建议把委员会的秘书处设置在具体负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础教育司。

    3.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与组织架构相适应,建议建立两层次的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第一层次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会议(简称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课程教材审议的基本原则,规划重大安排,遴选各小组成员,协调各小组工作,审议、签发各小组报告,向指导委员会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以及有关咨询报告、决策建议。

    第二层次为各小组。各小组根据权限直接负责本领域的课程、教材评议和审查工作。小组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意见报送委员会会议审核、签发;小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将结果提交到委员会会议,后者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专家,或者成立专项课题组作进一步咨询,并最终决定意见。

    4.委员的构成与任期

    根据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国情,建议设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20~30人,由教育部部长或者课程改革领导小组选聘。成员应涵盖教育行政官员、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学校校长和教师等各方代表。

    各审议小组成员由委员会会议任命,课程教材审议委员会委员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作为当然委员加入各审议小组。各小组负责人由本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基础教育课程委员会设置秘书处,秘书以及办事人员建议由基础教育司负责安排。

    建议课程委员会及下属小组成员任期为5年,可连任,但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三分之一左右的委员。

    5.委员的职责履行方式

    委员会的运作以会议协商为主,如果有需要和条件,也可以成立专项课题组就某些重要议题进行调研,或者召开听证会、座谈会、介绍会获取和传播有关信息。课程委员会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任务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委员应该积极参加会议讨论协商,缺席会议次数多者不宜连任。
 
    6.办公经费

    建议由教育部划拨经费支持基础教育课程委员会及下属的各审议小组办公所需经费。办公经费主要用于会议相关费用,专项课题组调研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开支。经费不用于支付各委员及小组成员的薪酬。

    附件:其他国家和地区类似机构的运作经验

    一、芬兰的“教育委员会”

    二、澳大利亚的“教育、就业、培训及青年事务部长委员会”

    三、澳大利亚的“国家课程议会”

    四、西澳大利亚洲的“课程议会”

    五、美国的“国家教育标准与改进委员会”

    六、英国的“资格与课程局”

    七、德国的“教育质量发展研究所”

    八、韩国的三个专业委员会

    九、日本的“中央教育审议会”

    十、日本的“学科用书审定调查审议会”

    十一、其他国家的一些专业委员会

    十二、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小学永续发展委员会”

    十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建构‘中央’与地方教学辅导网络委员会”
 
    十四、香港特区的“课程发展议会”

    (咨询报告的主要研究及撰写人员包括崔允漷、柯政、徐斌艳、吕立杰、刘继和、金京泽、张雨强、周淑卿、范信贤、洪志忠、刘辉、何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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