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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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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 19:09:4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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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 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协议(或 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 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 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 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 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 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 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 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 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 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 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 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 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 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 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 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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