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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范文

时间:2009-7-2 19:09:40  来源:不详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
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
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
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
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
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
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
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
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
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
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
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
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
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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