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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范文

时间:2009-7-2 19:09:40  来源:不详
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
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
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
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
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
安)20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
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
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
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
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本协议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协议副本一式__份,交……
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地址: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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