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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学:清廷治藏与金瓶掣签

时间:2010-12-23 12:59:28  来源:不详
    不仅如此,清政府还敕封了在历次反对叛(骚)乱斗争中,对祖国统一做出过贡献的高僧。如1693年,以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率喀尔喀部内附有功,封为“大喇嘛”;1719年和1731年,察木多(昌都)强巴林大寺六世帕巴拉等大活佛因援助清军进藏平定准噶尔之乱或驻防有功,也受到册封,等等。除外,如清代八大呼图克图和其他众多的活佛,政府也给与了特别的扶持和册封。对于全国各地不同等级高僧活佛,清廷参照世俗等级制度,制定了不同的喇嘛等级(即职衔)和相应的待遇。政治上如此,清廷在经济上也给予了许多特权和优待,其所属寺庙的差徭钱粮不仅被“概行豁免”或“优免”,一些享有特权的高僧还向外征收赋税、派差、无偿支用乌拉等。

 

    格鲁教派在清王朝的崇奉扶持下,势力很快得到了膨胀壮大。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如不善加管理约束,任其无限发展,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统一势必构成极大的威胁和挑战。清初,中央专设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理藩院,于《理藩院则例》中订立了一系列法规条款,严肃处理了一些渎职、肆意妄为、违法犯罪的僧人。如康熙末年,清廷出兵西藏平息蒙古准噶尔部侵扰后,将其中5人“即行斩首,其余96名准噶尔喇嘛尽行监禁”;雍正初年,青海蒙古和硕特部首领罗卜藏丹津叛乱,邻近塔尔寺、佑宁寺等著名寺庙的数千名藏族僧人被裹挟附逆叛乱,后受到严惩。为此,谕旨清晰地阐释了其恩威并举的政策:“朕于黄教素虽爱护,但必于奉教守法之喇嘛等方加以恩遇。若为教中败类罪在不赦者,即当明正典刑,断不稍为袒护。……即于卫护黄教之中,示以彰明宪典之意”。

 

    在以法规条款制裁不法僧人的同时,对各地寺庙的规模、寺庙经济和住寺人数朝廷都做出了规定。对于参叛寺庙及僧侣,严格限制其规模和人数,严格加强对寺院的监督管理。1742年,清廷还正式建立了大活佛定期朝贡的制度。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轮流隔年一次遣使进贡,昌都帕巴拉活佛等五年一次进贡,旨在使之“心生敬畏”,时常不忘表示对中央政府的臣服关系。

 

“金本巴瓶”掣签制度实施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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