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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由《尚书》谈到麦吉文的《死刑》

时间:2011-08-27 09:51:28  来源:不详

  罪犯固然可恶,但是刑罚,特别是死刑,是让现代人揪心的问题。美国更有一个让人揪心的习惯,即让恶性犯罪受害人的家属观看犯罪人死刑的执行。有一个美国律师曾经转述一位受害人母亲对注射死刑的评论:“这个办法太仁慈了,我希望恢复以前使用的电椅。”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人们如何能忍心呼吁对罪犯的宽恕?尤其是对那种泯灭天良残害妇女儿童的“人渣”。问题是,他们真的是“人渣”吗?叫嚷对他们处以死刑真的能够让受害人亲属得到慰藉吗?就像那位观看死刑后仍然愤愤不平的母亲,她的心灵因为仇恨再一次受到创伤。西方社会在实践上长期存在死刑,但是在思想文化[注: 西方思想文化15世纪至17世纪,可以说是欧洲社会的转型时期,是中世纪向近代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欧洲经历了重大变革,而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文艺复兴”运动。]上态度一直模糊,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一直并存。由死刑想到现代人已经完全不能接受的诛九族。由株连之恶俗,我们也许能够更清楚看到死刑作为一种刑罚与现代文明的内在冲突。

  《尚书·大禹谟》“今文无,古文有”,也就是被看作是东晋[注: 东晋,中国朝代名(316年-420年),乃西晋司马氏政权的延续。因少数民族内迁,建都洛阳的晋朝(西晋)亡国,琅琊王司马睿在群臣拥戴下在建康(今南京)即位,即晋元帝,史称东晋。]晚出的伪古文,其中有关于刑罚的如下言论:“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注: 不经 拼音: 解释: 1.不合常法。 2.谓不见于经典,没有根据。 3.谓近乎荒诞,不合常理。 4.不禁;禁受不起。-bujing]。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宋代蔡沈《书集传》解释说:“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其实秦汉以来,繁密的刑罚和株连成为法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大禹谟》和蔡沈的解读都可以看作是对现实律令和司法的批评。即使在张居正[注: 张居正(1525年-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中国湖广江陵(今属湖北)人,又称张江陵。明代政治家、改革家。-zhangjuzheng]指导小皇帝读《资治通鉴》的明朝,人们在原则上也不赞成“刑官苛刻,不恤民命”。所以张居正用当时的白话对万历皇帝说,“与其杀无罪之人,使之含冤而死;宁可失经常之法,而从轻以生全之。”他还批评官员行使重刑沽名钓誉的恶俗:“问事深刻的(苛刻的),反说他是有风力的好官,名誉顿起;平恕的,反说他罢软(疲软无力)不称其职,多致后患,以此成风。”张居正甚至认为刑法过重不仅是秦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而且是明朝仍然保留的一个弊病,把问题说的很重。他显然不反对死刑,但是不赞同滥用之,主张在案情不明时宁可宽恕嫌疑人。这样的思维在中外法律思想史上是非常先进和现代的。然而明清两朝[注: 两朝 拼音: 解释: 1.指前后两个君主统治的两代王朝。 2.指两个国家。-liangchao]的律法都进一步加强古代的缘坐夷族之诛,对谋反等重罪用之尤甚,使得张居正在这里的议论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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