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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由《尚书》谈到麦吉文的《死刑》

时间:2011-08-27 09:51:28  来源:不详
人不孥’之古训相符合。”犯罪而不连累妻子儿女,即《大禹谟》的“罚弗及嗣”和《孟子》的“罪人不孥”,被认为是贤德君主[注: 君主:统治者,根据不同的地域和时期称谓不同,中国古代称“皇帝”,“王”,其它国家多称“国王”,“女王”,“大帝”等等。-junzhu]的“王政”,而且为历代文人所记诵,但是到明清,株连之法愈演愈烈。可见被奉为权威的经文以及对经文的记忆并未能影响立法司法实践和社会心理。连坐最终被废止,依赖的是对外开放和世界潮流大势的推动。

  株连这个毛病古今中外都有,但是成为堂堂正正律法的情况在西方法制传统里似乎仅限于奴隶法。罗马法对自由人有流放法。古希腊和罗马最早的国王还没有系统成型的法律体制,不过对自己的政敌不吝啬使用死刑,也常常倾向于斩草除根。消灭敌人的家庭以绝后患是古代血亲复仇的一个遗留传统,应该也是连坐法和株连思维的一个原始因素。雅典和罗马在实现共和民主后既无族诛的法律,也不轻易剥夺有罪公民个人的生命,常以流放取代死刑,但是未经国家许可自行由流放地返回者可以用死刑处分之。罗马奴隶法就不那么客气了。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没有成文法令的制约,但是奴隶主不可以无缘无故虐待和残杀奴隶,原因是这不仅被看作是道德败坏的行为,也被认为是糟蹋“财产”的浪费,要受到监察官的处罚,譬如被开除出元老院。当然,奴隶是没有权利控告自己主人的,奴隶主对“犯错”奴隶的处分权得到法律明确的认可,所以监察官制度从来不是一种有效防止奴隶遭受虐待的办法。罗马法最残酷的法律是一种奴隶连坐法。在公元10年,元老院通过一道特别的法令,规定:如果任何奴隶主在自己的住处被谋杀,所有这一住处的奴隶一律都要被处死,包括妇女和未成年的儿童。塔西佗《编年史[注: 编年史 编年体史书。是一个整体对纪年的统一的体裁,是一种形象化的历史记录方式。如:*年*月*日,*国*人发动了*政变或光绪*年*月*日,*地发生了*事件。]》下册(王以铸、崔妙因译)记载了公元61年发生的一起奴隶针对主人的谋杀,后者家里四百名奴隶全部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前,大批民众起来反对这一残酷的判决。当一部分元老院成员也希望宽恕这些奴隶的时候,法学家卡西乌斯站起来说,奴隶的品行最值得怀疑,来源也混杂多样,主人生活在奴隶中间没有安全感,“即使我们非死不可的话,那我们至少也可以知道我们的犯罪的奴隶是一定会受到报复的”,而且“只有用威慑的办法才能制服这一群乱七八糟的渣滓”。这和明成祖威胁方孝孺的逻辑异曲同工。“即死,独不顾九族乎?”他实际上威胁了所有的大臣和平民,也藐视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宣布为人民公敌(proscriptio)是罗马法对自由人最严酷的处罚,即剥夺所谓公敌的公民权,人人可以诛杀之。其主要特点之一恰恰是不牵连受处罚者家属的生命。到帝国时期,皇帝对政敌的处分还发展到死刑、财产没收和“记忆消灭(abolitio memoriae)三者的结合,后者包括剥夺荣誉、毁坏雕像、删除碑铭和史书中的有关记载。对家属的种种歧视和迫害肯定是这一过程的一部分,包括家产的剥夺,类似于古代中国的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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