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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由《尚书》谈到麦吉文的《死刑》

时间:2011-08-27 09:51:28  来源:不详
,但是法律认可的族诛不是。阿庇安《内战史》(谢德风译《罗马史》下卷)记录了苏拉以后的几次公敌清洗,讲述了人性在这种特殊情景下的美丑表现。在屋大维[注: 盖乌斯·原名盖乌斯·屋大维(Gaius Julius Caesar Octavianus)。公元前44年被凯撒收为养子并指定为继承人。]、安敦尼和雷必达[注: 雷必达为老马尔库斯·埃米利乌斯·雷必达之子。他的父亲在罗马内战时期因卷入反对元老院的阴谋而死。雷必达前往投奔力量不断壮大的恺撒,并成为后者最有力的支持者之一。]“后三头”宣布公敌名单以后,一些妻子不惜出卖自己的丈夫,譬如塞普提摩斯的妻子与人私通,让奸夫设法把自己丈夫列入公敌名单,并在丈夫被杀当天与奸夫结婚。而利加利阿斯则被他的妻子隐藏起来,结果被妻子的一个女奴隶出卖(奴隶告密可以得到自由和一大笔奖金)。此后没有人告发和试图杀害他的妻子,她自己悲伤地绝食而死。

  中世纪欧洲法律明确反对夷族之诛。12世纪系统总结教会法的格兰西认为只有对罪犯本人或者同谋者才可以进行处罚,“一个人的罪行不会玷污不知情的他人”,包括他的子女和其他家属。他特别强调,儿童是天真无邪的,怎么能够让他们因为自己父母的罪过遭受苦难呢?西方世俗法律讨论的牵连问题主要涉及财产的没收,教会法涉及的是与宗教生活有关的问题,譬如罪犯的亲属是否受绝罚、是否不能担任神职。格兰西的基本原则是,父母和子女是单独的个人,各自的罪过各自负责,不可以混淆在一起,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西方法律传统里面没有族诛的问题。

  但是中世纪欧洲法律对死刑却直截了当地赞成,并因此在启蒙运动和以后受到西方人士不间断的批评。美国教授麦吉文著有《死刑》一书(The Death Penalty: An Historical and Theological Survey,1997),回顾了西方文化对死刑由认可到反对的思想变化过程。在原则上,托马斯·阿奎那[注: 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约1225年—1274年3月7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akuinei]这位大思想家对刑罚的态度比较温和,认为“人世间的惩罚主要是治病救人的性质”。但是这似乎没有妨碍他明确支持死刑。13世纪的西欧异端问题严重,教宗与世俗君主矛盾深刻,武装冲突频仍。在这种氛围中,阿奎那径直以“公益”为支点论证死刑合法性,突破了《马太福音》第13章第24-30节的传统束缚。这节经文说,在收割以前不必拔去麦田里的稗子,以免伤及麦子。基督教作者历来以此作为根据来反对过度的刑罚,特别是死刑。阿奎那却说,如果肢体有坏死了,应该切割掉,以免整个身体受到感染,所以异端分子和其他罪犯可以被处死,免得社会公益受到伤害。在此后的五百年里,这样的思路促成了西方主流社会对死刑的全面认可。

  与《圣经》里面麦子和稗子的议论有异曲同工之美,但是都没有构成对死刑的强有力阻遏。杀人偿命的观念真正受到挑战要到18世纪,是启蒙运动文化人的重大贡献之一,意大利人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94)最早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议论,不过他撇开了基督教经文,直接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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