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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音乐界强烈反弹

时间:2012-4-13 9:13:42  来源:不详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音乐界强烈反弹 
  个人著作权不能由集体组织任意代理
  在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今天在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唱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法条如不修改或废除,唱工委会员单位将联合词曲作者及歌手集体退出音著协和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鸟人唱片的负责人周亚平代表音乐界通报了对于修改草案的意见及建议。他说,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修改草案有进步的一面,但部分条款“严重剥夺了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权”,恳请相关部门慎重考虑,“听取音乐界的呼声,修改有关条款”。 
  除唱工委下属会员单位的47家唱片公司之外,谷建芬、付林、金兆均、小柯、刘欢、李进等词曲作家及歌手也出席了通气会。
  争议一
  法定许可期限太短,将导致原创萎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注: 不经 拼音: 解释: 1.不合常法。 2.谓不见于经典,没有根据。 3.谓近乎荒诞,不合常理。 4.不禁;禁受不起。-bujing]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周亚平说,在目前唱片业一片萧条之时,制定法定许可可谓雪上加霜。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宋柯说:“这一条如果通过,每个歌手后面都会跟着100个山寨歌手,满大街都将[注: 都将 拼音: 解释: 1.唐五代禁军统兵官名。-doujiang]是山寨歌手的山寨版。”
  周亚平说,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3年以上。如果实行首次制作3个月后的强制许可,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他代表唱工委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争议二
  延伸集体管理将架空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对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音乐界反应最为强烈,认为该条与草案第七十条相配合,“极大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客观上剥夺了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修改草案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不管你有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只要有人用了你的作品,然后向集体管理组织交点钱,你就再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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