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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音乐界强烈反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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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4-13 9:13: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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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
周亚平建议将第六十九条细化,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加上“48小时”的期限;同时,增加一条“著作权人公开声明版权状态的,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知道”。
刘欢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某些条款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旦通过,本已衰弱的音乐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创作的积极性将被彻底扼杀,音乐界将再不能通过商业渠道推出新作和精品。“作为一个音乐人[注: 乐人 拼音: 解释: 1.古代指掌管音乐的官吏。 2.歌舞演奏艺人的泛称。-leren]、一个词曲作者、一个歌手,我深深知道创作的艰辛。我们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应该是光荣地拥有,而不能被无情地剥夺。请让我们活得有一点尊严。”
延伸阅读
有法律人士指出
法定许可不是免费使用
公众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误解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误以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草案新增规定。第二,误以为法定许可是免费使用。第三,误以为经法定许可制作的录音制品是盗版。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所构成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在以下三方面具有较大进步:第一,规定了法定许可期限。第二,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实施条件。第三,完善了法律救济机制。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许春明[注: 语出:(1).春光明媚。 元 陈世隆 《北轩笔记》:“当春明之际,卉木繁秀。”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艺三·魏文靖公》:“偶见 黄子久 画《沙磧图》一卷,]
在作品使用过程中,因为使用者和作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通,如果完全按照“先授权后使用”并不现实,延伸管理既促进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
对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持乐观态度,相信在法条通过后,版权部门会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方式,对何为“单纯网络技术服务”进行明确限定和解释。此外,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会对侵权行为予以放纵。
——知识产权和互联网领域律师于国富
(记者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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