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国学文化 >> 正文
版权局回应著作权法草案…
《著作权法》修改惹争议…
《著作权法》到底在帮谁…
音著协回应著作权法争议…
杀汪峰济旭日阳刚? 著作…
学术著作出版:缘何“不…
新《著作权法》最受关注…
战国中晚期子家著作中的…
战国中晚期子家著作中的…
战国中晚期子家著作中的…
最新热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音乐界强烈反弹

时间:2012-4-13 9:13:42  来源:不详
发起诉讼告他。今后能打官司的只有集体管理组织。”周亚平说,“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只要先和集体管理组织签廉价合同,就可以避开权利人,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国家版权局在相关说明中解释,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但周亚平认为,国外的版权环境和国内很不同,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法律。他说,全世界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国家只有8个(6个北欧国家和津巴布韦、俄罗斯),这些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非常发达,几乎所有权利人都已入会,被延伸集体管理的作品连1%都不到,而且大多为找不到版权人的“孤儿作品”。而我国版权人众多,大部分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任何一家集体管理组织都不可能代表全部,甚至是绝大多数的权利人。
  周亚平强调,草案中的延伸集体管理是向著作权的所有权利项上延伸,从而使全国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架空。“在延伸管理还没成为法律的时候,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就已经这么干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和某互联网公司签署了一揽子的集体管理许可协议,剥夺了著作权人最重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周亚平认为,要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入手,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鼓励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争议三
  应细化“避风港原则”,否则变相鼓励网络盗版
  音乐界人士也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感到失望。唱工委在一份材料中写道:“数字音乐是未来音乐行业的主要市场,版权于网络平台上的保护是新法最应该着重改进的部分,也是多年来饱受网络侵权之苦的音乐界人士翘首企盼的部分,但很遗憾没有看到任何新的举措。”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注: 颁布时间 北周宣帝所颁诏书。颁于宣政元年(578),作为刺史、郡守的守则。 详细内容 内容如下:“一曰,决狱科罪,皆准条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注: 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一“避风港原则”,宋柯说:“以前国家扶植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牺牲一些内容方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网络服务商都成长为巨无霸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就不可理解了。”
  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的一位负责人说,当前互联网企业在与音乐内容商的对话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音乐内容商对互联网企业不开放后台、使用盗版音乐等行为十分不满却无可奈何。而某些提供互联网搜索业务的运营商更是频频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其使用盗版的“合法借口”。如果新的修改草案通过,无疑将为互联网企业又罩上了一层保护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