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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称著作权法不是恶法 宋柯吁依国情而定(2)

时间:2012-4-26 10:14:05  来源:不详

加重集体管理组织权利?

回应:无集体管理组织将产生市场乱象

草案第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草案第70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王自强称,如果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将产生市场乱象,将会成为“无音乐的社会”。他称,“著作权人明知自己的作品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但不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比如卡拉OK厅的使用,著作权人本人无法一一去发放许可。”

对互联网盗版实行“庇护”?

回应: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即不成立

草案第69条:技术[注: 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

王自强解释称:“这是在世[注: 在世 拼音: 解释: 1.谓当政用事。 2.谓流传于世间。 3.活在世上。 相关词语 阿世阿世盗名阿世媚俗阿世取容安乐世界安世默识安闲自在??世做人做世醉翁之意不在酒自由是必然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祖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美国和欧盟都有相应规定,而我们的更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音乐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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