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国学文化 >> 正文
版权局称著作权法不是恶…
“版权之争”古已有之:…
版权局回应著作权法草案…
陕西省文物局称未正式申…
2012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举…
长篇小说《金瓶梅人物榜…
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终审…
百度风波引思考:版权保…
百度版权之争或峰回路转…
百度版权之争或峰回路转…
最新热门    
 
版权局称著作权法不是恶法 宋柯吁依国情而定(1)

时间:2012-4-26 10:14:05  来源:不详

昨日,国家版权局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解读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69和70条。他强调这些修改都是根据国际惯例,参考美、德、日韩和中国港台等地的相关法规,“自从该草案出炉后,就有不少人对其产生了误解,甚至一厢情愿地说这是‘恶法’,但它不是”。作为唱片工作委员会代表音乐人[注: 乐人 拼音: 解释: 1.古代指掌管音乐的官吏。 2.歌舞演奏艺人的泛称。-leren]宋柯也到场参加讨论,与王自强就是否支持版权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方式等核心问题产生争议。

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公权垄断”?

回应:音著协和音集协是你们的家

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具体解读法规前,首先强调著作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二十年来盗版状况没有杜绝,现在还在猖獗,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废除著作权保护制度。列宁[注: 列宁(俄文:Ле?нин),公元1870-1924,本为笔名,后成为他在政治活动中的别名,原名为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俄文Влади?мир Ильи?ч Улья?нов),]说婴儿在洗澡的时候水会脏,不能因此就把婴儿和水都倒出去。同样,不能因为某一个官司没打赢,就认为是制度出了问题。”

而针对音乐人目前对于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和音集协的反对意见,王自强称,“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己的家,因为著作权人难以单独行使权利。但现在大家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当作异己力量,这是非常悲哀的事。”此外,针对该草案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和“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称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没有直接人事关系,而是“监管和审批的关系。”

而被问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王自强反问:“没有可能的话还办这个互动会干什么?”

为何删除“原作者声明”附加款?

回应:要一枝独秀还是百花齐放?

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注: 不经 拼音: 解释: 1.不合常法。 2.谓不见于经典,没有根据。 3.谓近乎荒诞,不合常理。 4.不禁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