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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称著作权法不是恶法 宋柯吁依国情而定(1)

时间:2012-4-26 10:14:05  来源:不详
;禁受不起。-bujing]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作品。

新草案删除了原条款中“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的除外”这一附加条件。王自强称,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里都没有涉及到这一点。“录音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对于词曲的再创作,演唱者和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一样的。”

王自强认为,关于其他录音制作者使用词曲作者的录音作品问题,牵扯到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是要一枝独秀还是百花齐放?你要社会和公众只欣赏它的一种演绎方式,还是看到它的不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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