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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宋柯:中国“音乐版权”仍处于蛮荒时代

时间:2012-4-27 13:00:12  来源:不详
近日,随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众多知名音乐人[注: 乐人 拼音: 解释: 1.古代指掌管音乐的官吏。 2.歌舞演奏艺人的泛称。-leren]的强烈反应。

  目前,我国音乐知识产权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自互联网普及以来,音乐产业就一直在与免费下载做斗争,但成绩却一直并不理想。音乐版权问题仍亟待解决。

  事件

  “著作权法”修改

  遭音乐人维权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后,在音乐界引起争议。

  高晓松、宋柯、刘欢、张亚东、小柯、谷建芬等数十名音乐人对草案新规中的三条意见提出质疑。

  争议点

  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注: 不经 拼音: 解释: 1.不合常法。 2.谓不见于经典,没有根据。 3.谓近乎荒诞,不合常理。 4.不禁;禁受不起。-bujing]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对于此条规定,鸟人艺术CEO周亚平表示:“此条款重点在恢复著作权人对作品版权的拥有权,如果没有了这一条款,岂不是任何人都能够随便使用任何音乐作品而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这让已经衰弱的唱片工业雪上加霜。”

  第59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的规定,也引起了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

  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两大组织的坚决反对。

  两大机构同时建议,删除“法律规定”,并且补充“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三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容。“我们希望打破行业垄断,不能一家独大。”周亚平强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该起到辅助行业发展的作用,而不是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规范市场,让协会提供更好的版权服务。

  第60条、70条,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和国内40多名音乐界人士一致表态:应坚决删除。

  第69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要防止网站滥用避风港原则,如果根据草案执行,那以后网站就可以更肆无忌惮地盗版数字音乐,还可以根据条款光明正大不用赔偿。

  现状

  盗版音乐猖狂 打击创作热情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网络的普及让MP3成为最受欢迎的音乐介质,但盗版与免费下载的猖狂不仅让唱片业濒临灭绝,更大大打击了音乐人的创作热情,导致音乐产业颓败不堪。

  “网络带来的数字音乐确实有许多优点,对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的在线音乐几乎都是免费的,没有比这一个好处更吸引消费者的了。”对于目前中国音乐版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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