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阅宗教书。六祖慧能《坛经·机缘品》:“过数日塑就,真相可高七寸,曲尽其妙。”唐朝白居易[注: 白居易(772--846),唐代诗人,字乐天,号香山居士,祖籍太原[今属山西],晚年曾官太子少傅。到了其曾祖父时,又迁居下邽(音guī)(今陕西渭南北)。]的《画大罗天尊赞文》:“爰命国工,俾陈绘事,真相俨若,玄风穆如。”
这里本意是指佛教的宝相,即神、佛的画像或塑像。这里的神像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可以看到和摸到。
总之,根据以上三点考察可以得出结论:“真相”和“真象”是异形词,汉语的异形词为普通话书面语中并存并用的同音(指声、韵、调完全相同)和同义(指理性意义、色彩意义和语法意义完全相同)而书写形式不同的词语。那么,再根据通用性和理据性原则,宜以“真相”为推荐词形,也即是用“真相”代替“真象”。法律应当采用更常用的推荐词形,以求普及和适用的方便。
若我们进一步探究下去,以上这种使用国学视角解读法律法条的思路还有助于深入理解以下问题:
一是法条要简洁。台湾[注: 台湾省-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台湾曾被西班牙、荷兰、日本先后占领过。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重归中国的版图。]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证据”中,“事实真象”全部被简单表述为“事实”,没有“真象”二字。(《新简明六法实用小法典》,台北: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7年8月22版)其实,“事实”和“真相”在法律上是同一含义,这样更加精炼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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