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面向本系统发行的报刊,《实施办法》规定,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仅限于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交流,不得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和开展经营性活动。
《实施办法》强调,对于不适用上述改革办法的报刊编辑部予以停办,对违法违规出版情节严重的报刊编辑部予以撤销。对停办和撤销的报刊编辑部,由新闻出版总署注销其报刊出版许可证。
此外,对于极少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主管主办单位、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职采编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法定资金来源,全国发行量较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转为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报刊编辑部,《实施办法》要求,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报刊出版企业。
基于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特殊性,《实施办法》指出,这些编辑部的转企改制,要根据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的实际,本着突出重点、打造品牌、整合资源、加强保障的原则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现有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均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其中具备建立报刊出版企业条件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多种科技期刊和学术期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