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作为仍旧在使用的、活态的文化线路遗产,其保护和申遗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办法》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目前大运河主要由水利、交通部[注: 概述(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门管理,纳入申遗范围后,就要求文物部门介入管理,几个部门多头管理存在很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注: 影响(之一)yǐngxiǎng【work in concert with;support by coordinated action】∶呼应;策应内外影响,同恶相成。]评价制度。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注: 河道拼音:解释:河流的路线,通常指能通航的河:疏通~。-hedao]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根据《办法》,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遗产,将由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文物主管部门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大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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