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申遗办副主任姜师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依据的法律、执行办法、处罚措施,以及在保护范围内允许的建设工程范围。这为文物部门具体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抓手,也有效地协调了文物保护与水利、交通建设的矛盾。
《办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只是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业,它需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参与、共同保护。
在《办法》出台之前,众多关心运河发展的个人和团体都是分散的进行活动,即使有组织,也是不定期、相对松散地在沿运河各市建立自己的组织,没有形成全线民间运河保护的合力。“随着《办法》的实施,相信可以推动各地民间保护合力的形成,并进一步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保护运河文化遗产。”姜师立如是说。
大运河作为一种活态文化线路遗产,其特殊性决定了保护和申遗工作必定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相关工作,然而,既要保护好它的历史价值,又要延续它的运输功能,实现其特殊的价值,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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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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