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都不太复杂。但我们又同样可以说,尽管如此,这也比更早的古代社会有很大的发展;从另一方面讲,也正因其简便易行,合乎情理,所以时至今日还仍然保持着这些基本的程序。
关于陪嫁制度,在《诗经》中也有记载。如《召南·江有汜》一篇写的便是“媵女未得从嫁的怨词”。古代诸侯嫁女,多以媵女陪嫁,这是奴隶社会剥削制度的产物。这一制度把人变成了陪嫁物,这是对人权的极度蔑视。但即使是这样,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媵女陪嫁成了人们已接受的习俗,再加上是陪从诸侯的女儿出嫁到另一尊贵的诸侯之处,实际上也有些好处,所以会有乐从之者。既然乐从,所以不得从嫁反而生怒。《江有汜》一诗可以说反映的正是这一制度下产生的这般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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