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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诗经》看我国古代的婚姻状况(5)

时间:2012-12-1 17:08:27  来源:不详
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男女成婚后,“依夫妇任何一方的志愿,婚姻可以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间……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舆论;在夫妇反目时,双方的同族,便出面调解,只有在调解不成功时,才实行离婚……以后双方都有权重新结婚。”可见这一时期夫妇的结合还是不牢固的,因而婚约的解除也是比较容易的。但这时已出现了一种倾向,那就是“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舆论”已逐渐形成。

“母权制的颠覆,乃是女性的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男子掌握了家中的管理权,而妇女失掉了荣誉地位,降为贱役,变成了男子淫欲的奴婢,变成了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尤其是在家长制的家庭形式下,“妻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他行使他的权力罢了。”这一阶段妇女在家庭中已失去了应有的地位,甚至包括最基本的生存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抛弃一个女子恐怕是很随便的事情了。

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它“与对偶家庭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更来得坚固持久,此种关系已不能由某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男子可以解除婚约,离弃他的妻子。,破坏贞操的权力,在男子方面,这时至少尚为习惯所保证(……)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力也行得愈益广泛;如果妻记起了古时的性的实践而想恢复它时,那末她就要受到比以前更严酷的惩罚。”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虽较前变得坚固持久,但男子遗弃妻子还仍然是一个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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