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君贤臣之间“和而不同”,是君主专制制度[注: 历史 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着一个延续了2000年之久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治体制。这种专制制度,出现于战国末年,]下较为理想的政治生态,有时他们自己也有这样的自觉与要求。但一旦碰到关键的问题时,“和而不同”的情况就很难看到了。《清实录·世祖章皇帝实录》记载,顺治十年四月下诏求言,“若所言合理,切中过失,朕不惮改”(卷七十四)。吏科副理事官彭长庚应诏奏言,认为多尔衮鞠躬任事,请求“赐之昭雪,复其爵号”(卷八十八),最后竟被顺治革职问罪。事实上,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君臣之间是很难真正做到“和而不同”的。
●把“和”绝对化,是对孔子“和而不同”的严重误读
有的人在阐释“和而不同”时,常征引《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载晏子“和如羹焉”、“声亦如味”的话。的确,像五音中的宫、商、角、徵、羽,属于同质内的差异,是“同中之异”,因而是容易调和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差异都能产生“和”的效果,在一首二胡协奏曲中突然插进小号声,在一个欢快的宴席上忽有一人掩面哭泣,差异固然是差异,但形成整体的“和”了吗?许多人还有意无意忽略了另一种“不同”,即异质的、对抗性的不同,比如说一方坚持正义,对方为非正义,就属于这种性质。对于同质的差异,容易通过求同存异而达到“和”;而对于异质的不同,要达到“和”就比较困难,只能根据公理与常识选择恰当的解决办法。许多人在引用或理解“和而不同”时,不把同质的差异与异质的不同加以区别,使人不能正视矛盾,影响了问题的解决。
片面讲“和”,把“和”绝对化,是对孔子“和而不同”的严重误读。孔子讲的“和而不同”的“和”,其涵义中是应当包含着符合公理、道义的原则的;一旦“不同”超过了“礼”的规定性,“和”就失去意义了。孔子生当礼坏乐崩之时,面对季氏“八佾舞于庭”,他曾发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伦语·八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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