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反对为文化整合意义上的“某某路径”寻找一个或几个发生学原点的研究立场不同,对于某项社会制度(如宗族制度)、某类社会规范(如葬礼婚礼),则可以将已被文献记录、实践展示、学者概括的发展结果,视为综合的一般性范畴,从那里回过头来,详尽占有并准确释读资料,努力恢复具体的历史条件,追溯该制度、该规范发生、演变的细节和过程;然后积极利用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与其他“文明类型”中类似制度、类似规范之基本特征亦即别种“路径”的比较,最终确立一个经重新理解、重新界定,尤其是充分关注了中国案例与其他案例之差异的一般性范畴。至于表现在同一事件上的“中”“外”(西)差异背后,是否还存在一个更核心、更基本、可以决定和支配这些差异之存在的所谓“本体性差异”,笔者主张严守证据,谨慎对待,不要把这个问题引向哲学“本体论”(Ontology)式的纯粹思辨。在类型学视野下,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也就是根据文化的归属或“认同”(identity)来认识上述范围内的“本体性差异”。在一个文化整合中,一定存在着人们希望、并且事实上也的确会通过某些具体的文化因素来表现自己属于某一人群的倾向,这就是文化归属或文化认同。但必须指出,这种对文化的归属或认同本身也是世代传承的结果,而且它并不是非要通过某些特定的文化因素才能表达。一部分中国人可以通过参与某些仪式来表达对“中国”的归属或认同,而不参与甚至抵制某些仪式,也不妨碍另一部分中国人仍然可以坚持对“中国”的归属或认同。这说明,与实用性(或称适应性)文化因素相比,文化的归属或认同具有更大的有意性和历史性;其展现、转移和消失,与人们本身有意识的活动关系极深,并一定会随着具体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这里,不存在将其“图腾化”为“绝对理念”的任何可能性。如果不将具体的历史阶段、事件参与者的生存环境和知识背景作为讨论的前提,对差异背后之“本体性差异”的追问能否得出有价值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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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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