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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四种境界:最高的是“欲求的境界”

时间:2009-12-31 11:58:15  来源:光明日报
把他人视为具有与自己同样独立自由的主体性的态度。布伯所说的前一种态度,实际上,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求知的境界”——“功用的境界”;后一种态度实际上属于我即将讲到的“道德的境界”。布伯从宗教的角度极力提倡人生应由前一种态度升华到后一种态度。我以为,布伯的思想为人生境界应从“求知的境界”——“功用的境界”升华到“道德的境界”提供了强有力的论证。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也谈到了这一转化的必然性:功用主义会导致“绝对自由与恐怖”,“精神”陷入矛盾,于是由外在的欲求转向内心,以求得真正的自由,即“道德的精神”。

  道德境界

  个人的道德意识,在上述个人成长的“遵奉阶段”就已见端倪。在“遵奉阶段”中,个人的独立意识已处于突破遵奉意识的过程之中,从而逐渐产生了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意识,以至达到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真正意义的道德意识,心理学家卢文格称之为“公正阶段”(Conscientiousstage),紧靠“遵奉阶段”之后,甚至把这二者结合为一个水平——“公正—遵奉水平”。发展到这一水平的“自我”既然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这也意味着他有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他“把自己看作是命运的主人”,“而不是听凭命运摆布的小卒”。

  可以看到,人生的“道德境界”与自我意识和“求知境界”的出现几乎同时发生,也许稍后。就此而言,我把“道德境界”列在“求知境界”之后,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但从实现人生意义和价值角度和实现精神自由的角度而言,则“道德境界”之高于“求知境界”,是不待言的。

  从上述心理学家的论述中还可以看到,个人的道德意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当独立的个体性自我尚未从所属群体的“我们”中显现出来之时,其道德意识是从“我们”出发,推及“我们”之外的他人。中国儒家的道德观就是和这种个人自我观念形成的阶段相对应的。儒家所讲的差等之爱,首先是爱与我有血缘亲情关系的“我们”,这里的“我们”就是“我”,“我”就是“我们”,爱“我们”以爱“我”为基础,由此而“推己及人”,“及人”乃是同情他人,甚至是怜悯他人。这样的道德意识显然尚未达到尊重他人、对他人负有责任感和义务感的水平,缺乏平等待人和基本人权平等的观念。我认为,这是浅层次的道德意识。只有当“自我”发展到从“我们”中突显于外,有了独立的个体性自我观念之后,自我才有敢于独立负责的观念,才有深层次的道德观念。在这里,“自我”是独立自主的,“他人”也是独立自主的,我与他人相互尊重,平等相爱,大体上说来,这就是西方传统的道德观。我在《我们—自我—他人》一文中对上述中西不同的道德观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论述到“实践的理性”即人的社会活动时指出,个人的行为不能脱离他人,作为个体,他必须在别的个体中,要求并产生其现实来,黑格尔显然已认识到,自我意识、自我行为开始之时,就具有社会性,就有了道德意识的萌芽。黑格尔在论述到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时,还认为,其最初阶段是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融合为一的阶段,他称之为“真正的精神,伦理”,个人隶属于集体(城邦、家庭)。这是较低级的道德境界,个体性自我淹没于社会群体之中。后经个体性自我凸显的过程(自我异化的精神,教化),才进入深层意义的“道德”领域(“自我确定的精神、道德”)。这是一个高级的道德境界。在这里,人才在自我的个体性基础上有了独立负责、尊重他人的道德意识。

  高级的道德意识首先以独立自我的主体性为前提,那种淹没于群体的“我们”之中的“自我”,不可能有个人负责的责任感。只有当个体性“自我”从“我们”中凸显出来以后,才有可能达到高级的、有责任感的道德意识水平。黑格尔强调:“道德的观点,……把人规定为主体”。道德意识是“自我”自由自主地作出决定,是自我自己负起责任,故道德意识使人的精神达到更加自由的水平。

  但是,仅仅有独立的个体性自我观念,还不足以达到完满的高级的“道德境界”。欲达此境,还必须进一步有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和独立自主性的意识。故黑格尔在界定“道德的意志”时,除了强调道德行为出自于“我”而外,还特别强调“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关系”。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是高级的道德意识的另一主要前提。尽管西方传统文化,相对于中国文化传统而言,较重责任感,但在没有达到真正承认“他人”的独立自主性以前,还不可能进入高级的道德境界。作为西方近代主体性哲学创始人的笛卡尔,由于一味强调自我的主体性,而不讲“他人”,就“没有很大的道德热忱”。

  康德既否定了笛卡尔“自我”的实体性,把“自我”的主体性提升到更高的、先验的地位,同时,又强调不把“他人”当手段,而要把“他人”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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