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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著协:反对“潜规则” 桑玉柱伤了摄影人的心

时间:2010-1-25 12:24:34  来源:中国摄影报
家徐勇合作的作品《解决方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当然,我们在摄影创作中鼓励创新,而金像奖更是需要体现独特创作风格的作品,“共同创作”的作品是不能拿来参加评选的。

  合作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是存在的,是作品著作权的一种形式。而摄著协是保护作品著作权的机构,如果不接受合作作品,那就是歧视。评选活动可以设置门槛,可以不接受合作作品,这是主办方的权利,但摄著协不能。

  一个关于著作权的小小概念却引发了如此大的一个社会事件,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在这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问:桑玉柱抛出了“潜规则”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您如何看待这个“潜规则”?

  答:我们不认同这种“潜规则”。从著作权的角度说,如果是合作作品,各位当事人事先应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不是真正的合作作品,那么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和智慧成果是不道德的,尽管法律不可能对所有事物都加以具体的规定,但人首先要有自我约束。不要再给自己的过失寻找什么借口了,否则会给更多的摄影人带来伤害。作为省一级摄影家协会的副主席、曾经的副秘书长,作为一个曾经的组织工作者,说出这样脱离事实现状的话,会伤了全国摄影人的心。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潜规则”。

  问:请您从法律层面和创作层面为摄影人今后的工作提些建议。

  答:从法律层面讲,摄影人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拍摄中一定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也要明确约定各自行使权利的方式,避免因哥们儿义气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创作层面,我们在评价作品时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风光摄影会把“美”放在首位,而纪实摄影则讲求“真”,我们应追求真实,真实地记录真情实感。我们常说镜头是不会说谎的,如果你说瞎话了,你就是在欺骗未来、欺骗后人。同时,也不要为了得奖而“抄近道”,做出骗人骗己的事。

  摄影不是获取名利的工具,这次事件,归根到底就是有“名利”二字在作怪。获奖,对于初学摄影的人是有鼓励、促进作用的,但如果一个人搞摄影几十年了还一味想着得奖的事儿,就很容易把自己拿“铁链子”拴死。

  所谓“德艺双馨”,“德”在前,“艺”在后;所谓“创作”,“创”在先,“作”在后。我们应该多动脑子,走出自己的创新之路。模仿,在学习摄影的最初阶段是允许的,但不要在这个阶段停留太久,否则很难成为真正意义的摄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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