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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界被指“五毒俱全” 假画可骗过科学仪器

时间:2010-4-26 11:28:10  来源:法制日报
亮而不芒的品相,令她爱不释手。为了避免“看走眼”,严女士专门请一家检测中心对翡翠手镯作了等级鉴定,结论为天然A货。严女士便毫不犹豫地以8000元的价格购下。

  2009年年初,严女士到上海一家珠宝店寄售该手镯,双方初步约定寄售价为40000元。其间,珠宝店委托同一家检测中心重新鉴定,结论却是处理后的B货。

  “同一家检测中心对同一只手镯的鉴定会截然不同?”震惊之余,严女士将检测中心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检测中心辩称,涉案的被鉴定物应是特定物,具有唯一性。时隔三年有余,严女士所称之鉴定物是否为原物实难查考,严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被鉴定物是唯一的、排他的。因此,严女士就同一只翡翠手镯却有两种鉴定结论的指责缺乏法律依据。此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检测中心一次性补偿严女士5000元。

  对此,李欣认为,目前我国艺术品鉴定较为混乱,艺术品市场诚信缺失,缺少真正的权威鉴定机构和专家,让收藏者无所适从。

  托假

  虚假交易揭出竞拍内幕

  2009年2月,上海某艺术拍卖有限公司举办春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马先生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拍,分别拍得张大千、唐云、贺天健等名家的书画作品四幅,总价款271.3万元,并在拍卖会现场签署了上述拍品的成交确认书。

  孰料,几个月后,马先生却意外地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通知,诉状上称马先生无故拖欠拍卖佣金,要求其按约支付佣金及利息损失。原来是拍卖公司把他给告了。

  法庭上,马先生辩称,2月举行的拍卖会是他与拍卖公司共同策划的,他是拍卖公司安排的举牌人,为拍卖现场营造热闹气氛,并非真正的竞买人。除了涉案的四幅书画拍品,他本人还拍下了自己委托拍卖的藏品。拍卖会结束后都已物归原主,并没有真实的拍卖交易。

  马先生进一步披露说,拍卖现场如果没有真正的竞拍者以高价竞拍,公司会安排自己人举牌或者由委托人本人举牌拍下,而无需承担任何佣金和其他费用。2月份那场拍卖会现场气氛低迷,由于害怕低价成交,所以委托人不得已拍下了自己的藏品。

  鉴于涉诉的拍卖纠纷中多次出现违规违法的拍卖行为,徐汇区法院在结案后向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拍卖企业诚信审查和考核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与法律意识,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信用考核;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破除

  “行规”法律不能缺位

  采访中,一些收藏家、鉴赏家告诉记者,在古玩市场的交易中,已形成了卖假不退、买假自认倒霉、古玩不打假等所谓的“行规”,衍化至今则成为“拍卖不保真”。

  “受这种思想观念误导,‘五毒’的出现和泛滥是必然的。”李欣说,“改革开放后,我国古玩市场开禁,而相应的收藏法、鉴定法和行政法规缺失,虽有拍卖法,但法条粗糙,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悖。整个古玩界不知法、不讲法、不守法,‘五毒’盛行,有失控的危险。”

  针对所谓古玩不打假的“行规”,李欣认为,当古玩进入市场流通交易,它就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就应该受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古玩不打假”虽然延续了千百年,但它本质是和法律及社会公德相悖的,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更不能高于法律之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故意制假、售假、鉴假、拍假、托假就有诈骗嫌疑,触犯了法律。

  对于古玩的鉴定,李欣建议,要制定专门的文物鉴定法,对鉴定部门、鉴定专家的资质、鉴定的程序、鉴定失误的赔偿等作出规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必须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专家实行问责制度,鉴定部门或专家对其鉴定的结果,都应该有书面结论。如将赝品鉴为真品,或将真品特别是国宝级的文物鉴为赝品,致使文物流失海外,文物持有人、买卖者和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应该视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立法建制,才能使古玩文物市场在规范中提高,在提高中繁荣。

  记者 刘建 实习生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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