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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析产纠纷案再开庭 傅增湘后人争千块古玉

时间:2010-5-10 12:23:08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是祖父傅增湘的遗产,上述两件玉器已经分割。

  法院判决书记载的傅家未分割的财产中包括玉器990件,为傅忠谟财产。

  最终市一中院经审理判决傅增湘印章40枚及日记等为傅增湘后人共同财产,由傅熹年负责保管;画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华经七件、续《资治通鉴》一本归傅钰年等四兄妹共有。驳回傅钰年其他诉讼请求。

  傅钰年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李罡

  交锋

  原告:

  堂兄一房隐瞒祖产真相

  据傅钰年一方称,1980年6月23日堂兄傅熹年写信给我房长兄傅嵩年,告知祖父遗产仅有房产一处和一点祖遗存款。并要求傅嵩年带着我房其他三姐弟的全权委托书,到北京与他商量分割遗产。

  此次分割遗产之后,傅钰年一房的小弟傅延年提出,据他的记忆祖父在世时家中60多间房都放得满满的,怎么祖父遗产只剩一座房产和一个存折?于是傅延年提出起诉傅熹年等一房的五个堂兄妹,请求法院核查傅家祖产进行分割。1983年4月傅嵩年、傅钰年、傅延年兄妹四人就祖父遗产继承问题起诉傅熹年兄妹五人。

  在此次诉讼期间,法院告诉傅钰年一方,“文革”期间抄走傅家的财产还将陆续清退,希望傅钰年一方撤诉,待全部被查抄财产清退之后再进行分割。后傅钰年等四兄妹撤诉。

  此后的1985年,傅熹年曾召集傅增湘孙辈的11名财产共有人中的7人协商祖产分割事项,并签署分割财产的“协议书”。

  傅钰年一房认为,这份协议书在商讨中,傅熹年未出示任何退还财产的清单,财产的具体名称和数量。据他们所知,1971年11月29日至1983年5月2日西城区有关部门共22次退还傅家财产,共计书籍15486册24箱13捆1匣,字画1254件,玉器1096件,文物956件,硬木家具和书箱95件。傅熹年等一房隐瞒了上述财产的事实,想侵吞傅家后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他们四兄妹的祖产继承权。

  傅钰年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协议书,要求查清并分割祖父的遗产。

  被告: 争议古玉是父亲所留

  在傅增湘遗产纠纷的两次诉讼中,傅熹年一方在答辩状中的主要答辩理由是,其父亲傅忠谟和叔叔傅定谟早在1941年就已经分家。祖父傅增湘在去世前,已先后将财产分给了两个儿子。“文革”后被退还的古玉等财物属于其父傅忠谟。祖产中属于傅增湘的遗产都已捐赠、变卖处理。至1966年“文革”抄家时,祖父遗产已经所剩无几。

  2005年傅钰年起诉之后,傅熹年还提出,傅钰年起诉分割的“文革”以前和“文革”期间的财产或捐赠或已经由国家收购,并且这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

  傅熹年称,傅钰年要求分割的第二部分财产是法院在审理析产纠纷案件中调取的财产,包括法院从西城档案馆调取的“文革”查抄、返还傅家的财产清单。该清单上明确查抄、返还的对象是其父亲傅忠谟,上述财产的权利人是傅忠谟。傅钰年等四兄妹没有证据证明查抄和返还的财产是祖父傅增湘的遗产,所以这部分财产不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发还财产中属于祖父傅增湘的财产,已经经过1980年起十余次分割,到1990年已经分割完毕。

  对于傅熹年等称发还财产的对象是其父亲傅忠谟,发还的财产就是傅忠谟的财产,傅钰年一方表示不同意该说法。

  名词:析产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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