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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12大名人盗墓案:孙殿英盗清陵(图)

时间:2010-5-31 12:37: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抹不掉的盗墓行为 中国历史上12大名人盗墓案

  在中国,历朝历代对掘坟盗墓行为,皆视为大逆不道,要处酷刑的。就制度上来说,明朝不只帝王陵寝规制有了创新,保护陵寝的制度也是最为完备的,而且量刑很重。

  据《明会典刑律条》:“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人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合计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只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谋毁山陵(盗墓)的惩罚是相当相当严厉的,共谋者要被一块一块割肉,即“凌迟”处死,父兄、妻女,甚至连堂兄弟都要遭殃,一块跟着死,最宽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罚去荒凉的边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实际上,对帝王陵不要说盗了,就是偷了其祭祀物品,也是“十恶”之行为。民国时出版的《明孝陵志》(作者王焕镳)中称,“盗大祀神御物者为大不敬,二者皆在十恶之科”。明朝这些制度都是参考了过去朝代增补制订的,在汉、唐的法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汉朝规定“窃盗者刑”、“发墓者诛”;《唐律疏议》规定,“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入太庙室坐罪。”从中可以看出,连沾了帝王陵的边,都是不被允许的,一不小心误入陵区都是要坐大牢的。

  但是,从有土葬习俗、陵墓中附葬有价值物品开始,掘坟盗墓之事就开始了,从没有断过。特别自春秋时期厚葬之风盛行后,盗墓开始作为一种发家致富的途径,而成为最古老的职业之一,虽然有砍头之险而不禁。直至今天,这个古老的职业不仅没有衰败的迹象,反而呈蓬勃发展之势。而且,借助科学,手段上越来越现代化,连遥感、磁感技术都用上了,不再仅仅是洛阳铲。

  纵观古今,有名有姓的盗墓者多如牛毛,但以伍子胥、项羽、刘去、曹操、董卓、黄巢、温韬、刘豫、杨辇真珈、陈奉、乾隆、孙殿英等十二位人物最有影响,其行为在中国的盗墓史上是抹不掉的。借用今天流行的“名人概念”来说,这些人个个都是盗墓名人,当然更是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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