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古代文学 >> 正文
受辱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是…
网络时代的操盘手和弄潮…
古代的“正月”指的是什…
春秋二社:作为唐代乡村…
我们这个时代的传统节日
唐代胡汉文化关系再认识
唐代的冠服制度
论唐代的水神崇拜
楚歌、横吹鼓吹与相和歌…
从清代的祀典看炎帝文化…
最新热门    
 
论唐代的规范诗学

时间:2009-8-8 16:54:28  来源:不详
上句势”云:“下句拂上句势者,上句说意不快,以下句势拂之,令意通。”此谓若上句表情达意不够明白爽快,则以下句补充照应。又如“含思落句势”云:
    含思落句势者,每至落句,常须含思,不得令语尽思穷。或深意堪愁,不可具说,即上句为意语,下句以一景物堪愁,与深意相惬便道,仍须意出成感人始好。(41) 律诗和绝句都有一定的长度,若“语尽思穷”,则殊为乏味。而要做到“文已尽而意有余”,在结句的时候便大有讲究。为了将钟嵘提出的审美境界在创作上落到实处,王昌龄提出了“含思落句”,并具体指授以景惬意作结的句法。到了宋代,句法是风格的基础,乃至以句法代表风格,类似的议论不绝于耳。魏泰《临汉隐居诗话》评孟郊诗“蹇涩穷僻,……观其句法,格力可见矣”(42)。《吕氏童蒙诗训》云:“前人文章,各自一种句法。”又云:“渊明、退之诗,句法分明,卓然异众。”范温《诗眼》云:“句法之学,自是一家工夫。”(43) 然而若考察这番议论的源头,实在唐人对句法的论述中。
    4. 结构。文学的结构也是“规范诗学”中的重要命题。陆机《文赋》说他读前人的佳作时能“得其用心”,刘勰在《序志篇》中解释“文心”二字乃“为文之用心”,他们所说的“用心”,就是唐人所说的“构思”。
    《文笔式》云:“凡作文之道,构思为先。”构思首先要解决的是“文”如何“逮意”,即“必使一篇之内,文义得成;一章之间,事理可结”。所以,必须要根据文体之大小,事理之多少,以决定文章段落之划分。“体大而理多者,定制宜弘;体小而理少者,置辞必局。”段落与段落之间的连结,则靠更端词的作用。《文笔式》又云:“其若夫、至如、于是、所以等,皆是科之际会也。”杜正伦《文笔要决·句端》云:“属事比辞,皆有次第。每事至科分之别,必立言以间之,然后义势可得相承,文体因而伦贯也。”(44) 这里所用的“科”或“科分”,来自于佛经科判的术语,指的就是段落。
    尽管《文心雕龙·章句》已经提到了“语助”,并有“夫、惟、盖、故者,发端之首唱”的说法,但就语助词在文章中的作用作系统总结,则始于唐人。其不同的功能在《文笔要决》中总结为有的是“发端置辞,泛叙事物”,有的是“承上事势,申明其理”;有的是“取下言,证成于上”,有的是“叙上义,不及于下”;有的是“要会所归,总上义”,有的是“豫论后事,必应尔”(45)。此后,一直到元人卢以纬的《语助》(后易名为《助语辞》),才继续有从作文的角度论述这一问题的著作。
    《文笔式》中对段落的划分提出四项基本原则:“一者分理务周,二者叙事以次,三者义须相接,四者势必相依。”“分理务周”可使文章段落大致均衡,“叙事以次”可使文章富有条理,“义须相接”能增强文章的逻辑性,“势必相依”会造就文章的音律美。一篇文章虽然分为若干段落,但仍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即“自于首句,迄于终篇,科位虽分,文体终合”。此即唐人有关文章的分段理论。
    唐代流行律赋,这种形式感很强的文体,当然很注重其结构,而且具有更强的规定性。《赋谱》云:
    凡赋体分段,各有所归。……至今新体,分为四段:初三、四对,约卅字为头;次三对,约卌字为项;次二百余字为腹;最末约卌字为尾。就腹中更分为五:初约卌字为胸;次约卌字为上腹;次约卌字为中腹;次约卌字为下腹;次约卌字为腰。都八段,段段转韵发语为常体。
    古赋虽然也有分段,但多少不一。至于律赋则分为八段,每段的字数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段与段之间的连结与转换,一则依赖于更端词,在《赋谱》中称作“发语”,它具有“原始”、“提引”、“起寓”等不同的功能;二依赖于转韵,所谓“一韵管一段”(46)。总括而言,便是“段段转韵发语为常体”。
    有一定篇幅的文或赋当然需要作结构上的安排,一首律诗也同样有其结构。与对律赋的结构描述方式类似,唐人对律诗的结构也有“破题”、“颔联”、“诗腹”、“诗尾”的区分,并且作详细的提示。如《金针诗格》分“破题”、“颔联”、“警联”、“落句”,《雅道机要·叙句度》分“破题”、“颔联”、“腹中”、“断句”。不过神彧《诗格》中“论破题”有五种方式,“论颔联”有四种写法,“论诗尾”有三种效果,所以虽然是“规范”,也还具有一定的弹性。
    结构理论当然是为了指导后生辈作文而提出,但唐人并不仅仅停留在“理论批评”,而是贯彻到具体的批评实践中,如孔颖达的《毛诗正义》,就有不少关于篇章结构的分析,李善注《文选》,也往往区分“科段”(47),可见“规范诗学”的辐射面还是相当宽广的。
    5. 语义。诗歌既然是语言材料的有机组合,在一个完整的结构中,小到一词,大到成篇,都有其特定的意义。于是,语义也成为“规范诗学”中的一项。
    首先是题目。刘宋以前的诗对题目并不在意,有意识地制题也许从谢灵运开始,其次就要数杜甫(48)。唐代进士科考试有诗赋,要想使自己的作品吸引考官的眼球,必然要着意于开篇,也就是诗格著作中所说的“破题”,这自然要重视题目。唐人作诗,大致皆先有题目。于是题目就如同核心,所有的诗句都围绕题目展开,重视题目或许由此而来。贾岛《二南密旨·论题目所由》指出:“题者,诗家之主也;目者,名目也。如人之眼目,眼目俱明,则全其人中之相,足可坐窥于万象。”其“论篇目正理用”就规定了何种题目有何种寓意。《雅道机要》则归纳了诗题的若干类型,如“背时题”、“歌咏题”、“讽刺题”、“教化题”等。徐衍《风骚要式》也专列“兴题门”,揭示题目与寓意的关系。但这也不是绝对化,《雅道机要·叙血脉》云“诗有四不”,首先就是“不泥题目”。又“叙通变”云“凡欲题咏物象,宜密布机情,求象外杂体之意”,都可以看作是对“不泥题目”的补充。
    其次是物象。唐人诗格中讲到的物象,实际上可称作“物象类型”,它指的是由诗中一定的物象所构成的具有暗示作用的意义类型。《二南密旨》云:“天地、日月、夫妇,君臣也,明暗以体判用。”这里的“天地”、“日月”和“夫妇”都是同一类物象,它们暗示的是“君臣”。前者是“明”,后者是“暗”;前者是“用”,后者是“体”。好的物象,应该是体用兼备,是“意”与“象”的结合。
    不仅如此,唐人诗格中还详细规定了意、象结合的类型。如虚中《流类手鉴·物象流类》云:“日午、春日,比圣明也。残阳、落日,比乱国也。……春风、和风、雨露,比君恩也。朔风、霜霰,比君失德也。”这种硬性的规定体现了一种文学倾向,即注重“意”在“象”中的主导作用。《雅道机要·叙搜觅意》云:“未得句,先须令意在象前,象生意后,斯为上手矣。不得一向只构物象,属对全无意味。”在中国政治性很强的文学传统中,自《楚辞》以下本来就有这样的文学存在,王逸在《离骚经序》中又发挥了“香草美人”之说,所以,唐人诗格是在大量“象征物象”的作品基础上提炼出这些寓意,并将这种寓意表述为“内外意”的原则。《金针诗格》中称“诗有内外意”,《二南密旨》中说“明暗以体判用”,《流类手鉴》中讲“天地、日月、草木、烟云皆随我用,合我晦明”,《处囊诀》以“明昧已分”作为“诗之用”,反复叙述的都是一个意思。其中以《雅道机要·明意包内外》强调最甚:“内外之意,诗之最密也。苟失其辙,则如人去足,如车去轮,其何以行之哉?”这里的“密”,我想应该是“秘密”之“密”吧。
    第三是篇意。《二南密旨》云:“大意,谓一篇之意。”(49) 从所举诗例来看,他是以诗中的一联(也许是关键句)作为衡量“一篇之意”的依据。由此可以知道,在唐人的心目中,“句法”仍然是决定一篇作品风貌的最为重要的基石。
    以上从五个方面阐发唐代的“规范诗学”,我们应该不难得出以下结论:1. 唐代诗学的特点在于“规范诗学”;2. “规范诗学”的要义在“怎么写”;3. 唐代诗学完成了从“写什么”到“怎么写”的转变,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三、“规范诗学”的意义
    唐代是一个追求浪漫的时代,也是一个重视规范的时代。唐律之完备,书法上的“尚法”(50),都表明了规范在唐代的意义。《新唐书·刑法志》云:“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唐人把自己创造的诗冠以“律诗”之名,以至于宋代人认为其性格近于法家。至于实用性的文体,从官家的公文如“王言”,到社会上一般的“书仪”,在敦煌残卷和日本正仓院中,也都保存着各种格式的写本或抄本。而诗格类著作又多以“格、式”命名,乃成为唐代文学批评的代表。由此看来,“规范”是唐代的风气,“规范诗学”就是这种风气的产物。
    在今天看来,唐人的“规范诗学”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唐代的诗歌是处于从古体诗向近(今)体诗转型之际发展起来的,在这样一个转型过程中,唐人十分注重诗歌语言的锻造与锤炼。从日常生活的语言中提炼出书面语言,这是语言的散文化。从日常语言和书面语言中再凝炼而成诗歌语言,这是语言的诗化。诗歌语言的不断变化,实际上是生活语言与书面语言之间的不断往复,并且越来越接近的过程。在唐代的“规范诗学”中,不仅注重将诗与日常口语相区分,而且也要将诗与其他文体相区分,它追求的是诗歌语言的规范化。从平仄、对偶到句法、语义,都有非常细密的规定,同时也不乏变通。这就为诗人在诗歌语言达到高度规范化之后,不断追求新的变化,不避散文化的语言,甚至不避俚俗化的语言提供了可能。杜甫无疑是其最高代表,他一方面“晚节渐于诗律细”、“语不惊人死不休”(51),另一方面又有非常生活化的诗语(52)。其后到元和时代,诗歌语言便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以韩愈、孟郊为代表的追求怪异,一是以元稹、白居易为代表的追求通俗。前者从散文语言中吸取养分,后者从生活语言中采撷精华。经过这样的提炼,使得诗歌语言更加健康、爽朗、凝炼而又充满生活气息。这对处于从旧诗到新诗转型的现代人来说,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其二,文学的规范与个性是一对矛盾,张融的《门律自序》说:“夫文岂有常体,但以有体为常,政当使常有其体。”(53) 在这里,“以有体为常”是强调规范,“文岂有常体”是强调个性,而“常有其体”则揭示了规范的普遍性。文无“常体”,是要以新的“体”打破旧的规范,但新的“体”一旦取代了旧的规范,就形成了另一种“规范”。从长时段来看,这种更迭所体现的还是“常有其体”。唐人的“规范诗学”蕴含有一定的变通之术,所以就包容了在旧规范中的新因素,为诗人的个性舒展开启了门户。宋代的江西诗派强调“夺胎换骨”、“点铁成金”以及主张“句眼”、“拗律”等,极易使后学“规行矩步,必踵其迹”,僵化为“定法”或“死法”,所以到了南宋,张戒提出“不可预设法式”(54),吕本中则提出“学诗当识活法”,而所谓“活法”,就是指“规矩备具,而能出规矩之外;变化不测,而亦不背于规矩也”,即“有定法而无定法,无定法而有定法”(55)。对于规范与个性的关系作了更为简捷的说明。
    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